穗交运规字〔2020〕19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交通执法局,市客管处,各区交通运输局,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加强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7日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核发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是驾驶员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从业资格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从业资格类别为“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从业资格类别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同时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巡游车服务资格证》)是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注册手续的证明,供市民进行服务监督。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每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计算。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服务都有违章行为的,累积计算记分;单次违章行为有两种以上违章情形的,分别记分。具体违章记分分值按照《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和《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核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配发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车服务资格证》。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具体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巡游车服务资格证》配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证件的申领
第七条 拟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实行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 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条件且无未处理的营运违章,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并交回从业资格类别为“巡游出租汽车”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条件且无未处理的营运违章,可以直接申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并交回从业资格类别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章 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后,应当由本人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持《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配发《巡游车服务资格证》。
第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后,应当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数据完成注册,报备的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第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解除之日起20日内,由本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持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材料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并缴回《巡游车服务资格证》。
超过20日未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事实后,可以予以注销注册。
无法收回《巡游车服务资格证》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解除之日起20日内,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被注销、撤销或者吊销的,应当自注销、撤销或者吊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超过20日未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事实后,可以予以注销注册。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还应当缴回《巡游车服务资格证》;无法收回《巡游车服务资格证》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第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车服务资格证》应当注明证件号码、驾驶员姓名、驾驶员照片、服务单位简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信息。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驾驶室规定位置正向展示《巡游车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信息页,不得有任何遮挡。
第十六条 已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章 从业资格证件的换发和补办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姓名、地址、驾驶证信息、手机号码等基本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换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遗失从业资格证件的,应当及时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补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九条 从业资格证件破损的,由驾驶员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发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换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换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第五章 违章记分清除管理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根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暂停营运,将从业资格证件交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90日内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回从业资格证件,原累积记分分值予以清除。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加强继续教育。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后,原累积记分分值予以清除。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期满时,累积记分10分(不含10分)以下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清除;累积记分10分(含10分)以上不足20分的,参加相应的营运服务业务学习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穗交运规字〔2020〕6号)、《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记分管理办法》(穗交规字〔2017〕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
2.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
附件1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
序号
违章情形
记分分值
1
挪用、转借、出租、涂改《道路运输证》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0
2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运营服务
20
3
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20
4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10
5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
10
6
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10
7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规范、车辆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10
8
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
10
9
无正当理由拒载
10
10
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载客
10
11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10
12
接受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
5
13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5
14
损坏、遮挡或者擅自改动车载终端、摄像头、顶灯等服务设施
5
15
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
5
16
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5
17
车辆容貌和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
5
18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2
19
运营时未随车携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
2
20
进入运营站点不按规定上下客、停车候客,或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和管理
2
21
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或者放置、显示暂停运营、电召服务标志
2
22
未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2
23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2
24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2
25
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
2
26
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
2
说明:
1.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违章项目和记分标准。
2.“分值”为每一次违章行为的记分值。
附件2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
序号
违章情形
记分分值
1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
3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20
4
网约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
20
5
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20
6
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20
7
违规收费
10
8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10
9
破坏或者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或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
10
10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10
11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10
12
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10
13
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
10
14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10
15
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
5
16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5
1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5
18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5
19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5
20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
21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2
说明:
1.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违章项目和记分标准。
2.“分值”为每一次违章行为的记分值。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