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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公布88个增值税减免案例,总有一个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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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株洲市税务局惠企政策落地案例

(共两批,88例)

一、农产品相关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1、株洲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减免四十余万元。

株洲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东山村的一家农作物种养植企业,以蔬菜、水果种植销售为主。2020年,该单位生产销售水果、蔬菜等取得销售收入一千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该单位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计四十余万元。

案例2、茶陵某食用菌有限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茶陵某食用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食用菌种植、销售;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企业自产农产品销售额部分免征增值税,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案例3、株洲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免征增值税近六万元。

株洲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纳税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是一家主营食用菌生产、销售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该纳税人免税销售额近二十万元,共免征增值税近六万元,切实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案例4、湖南某农业发展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两万余元。

湖南某农业发展公司,位于株洲县渌口镇松西子社区,主营农作物种植、销售;家禽、水产、牲畜养殖、销售;农副产品及水果制品加工、销售;大米加工、销售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该企业自开业设立以来,共计免征增值税两万余元。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干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5、攸县某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2020年8月免征增值税三十余万元。

攸县某苗木培育专业合作社,是位于湖南省攸县的一家从事林木育苗的纳税人。经营范围为:为成员提供苗木培育所需生产资料的购买及相关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苗木培育、销售。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仅2020年8月份享受该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三十余万元。

案例6、茶陵县某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税费减免案例。

茶陵县某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范围为:为成员提供造林苗木、绿化小苗,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造林苗木、绿化小苗、花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种植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企业减免增值税近千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3、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第一条

【政策干货】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案例7、攸县某生鲜店享受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优惠2020年1月免征增值税近八千元。

攸县某生鲜店,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的一家从事其他综合零售的纳税人。该纳税人主要从事:食品、日用百货、家电、黄金、珠宝、化妆品、服装、皮具、手机数码产品、玩具、文具、鲜花、蔬菜、鲜肉、水产品、卷烟、儿童乐园服务、五金、工具批发零售、餐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该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2020年1月份享受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优惠免征增值税近八千元。

二、房屋租赁

1、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案例8、罗先生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免征增值税。

罗先生因房屋租赁来前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入总额为8000元,该房屋为住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该张发票金额为8000元,按月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罗先生代开该张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房土两税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9、株洲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获房土两税减免资金三十余万元。

株洲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石峰区龙头铺镇。主要生产及加工工程机械变速箱齿轮,箱体,3MW风电系列产品的专业生产厂家。由于目前重型机械行业极端不景气加之材料,人工工资等上涨诸多因素影响,导致企业资金困难,亏损较为严重。该公司已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已将该减免资金三十余万退库给企业,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为培育税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困难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10、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获困难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株洲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地区的一家服务型企业,以住宿业为主。由于清水塘地区的工业企业搬迁,消费人群大量减少,近年来该企业经营效益不佳,连续亏损。株洲市石峰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对该企业进行了房产税的困难减免,2018-2020年共计减免八十余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推动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案例11、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获房、土两税减免两万余元。

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起重机制造、安装、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起重机配件的企业。2020年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符合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2020年上半年共计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万余元。

案例12、株洲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获房、土两税减免九十万余元。

株洲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前几年企业经营不善,爆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急需大量资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企业这个情况后,及时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要求,减免了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共计九十余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13、株洲某陶瓷有限公司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十余万元。

株洲某陶瓷有限公司,是一家未改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负担重,连年亏损,2020年享受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共计十余万元,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经营的压力,完成了电力增容配电工程改造,促进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条)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14、湖南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2020年全年可享受税收优惠近九万元。

湖南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普通货运、多式联运业务、无车承运、仓储为一体的大型物流企业,拥有仓储用地7万余平米,全年符合减免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近9万元。醴陵市税务局及时组织专人上门宣传政策,方便企业及时准确地享受税收优惠。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在当前疫情情况下,国家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及时将这一政策及时送上门,让他企业的运转更顺畅,有了税务部门和税收政策的支持,他对复工复产充满信心,更进一步坚定了把企业做大做强的决心。

案例15、湖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三季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万余元。

湖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攸洲工业园的一家主要物流的纳税人,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理货,货运代理,信息配载,零担配载,货运站(场)经营(综合),货运配载信息服务(未定级),农产品、土特产品、粮油、食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金属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卫生用品、清洁用品批发、零售,网上贸易代理服务,粮食储藏、销售,企业自有房屋租赁服务。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条)的规定, 2020年三季度按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万余元。

三、医疗、养老机构相关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案例16、株洲市某医院免征增值税300余万元。

株洲市某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2020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关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300余万元。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17、株洲某托养中心获增值税免税近八万元。

株洲某托养中心,是一家主营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的机构。自2020年1月至9月该机构某申报养老服务免税销售额两百余万元,税收上直接减免了近八万元,有效地缓解了机构的资金压力,让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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