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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取消总质量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交运〔2018〕25号)文件要求,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不再对该类车辆和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由其所属经营业户提出申请,按照《道路运输证》注销程序予以注销,同时收回《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驾驶员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按照从业资格证注销程序予以办理,同时收回从业资格证。

四、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到期且不申请注销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公告注销。车辆注销后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经营业户,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注销其普通货运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经营范围。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10日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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