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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

兰理工发〔201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保证研究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整合有限住宿资源,面向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工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入住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时,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分配住宿资源,报到时按宿舍管理中心指定房间入住。

第四条 符合入住条件未住宿的研究生可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部)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审核,由宿舍管理中心安排住宿。

第三章 调整与退宿

第五条 研究生入住后必须在指定的房间住宿。有正当理由需调整住宿的研究生,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部)研究生专职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宿舍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及宿舍资源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六条 学校有权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和整合,入住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妨碍学校宿舍调整。

第七条 申请退宿的在籍研究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办理退宿手续,每年一办,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报相关部门备案。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应在办理当日清空宿舍内属于自己的物品。

第八条 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学校视同入住学生。

第九条 申请退宿研究生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校外联合培养研究生

家庭所在地为兰州且已婚

提前毕业研究生

本校教职工或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根据培养要求,需前往企业或其他高校完成学习科研工作的研究生

在读期间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第十条 因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或因未按时交纳住宿费及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应在学籍终止或退宿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手续(具体操作参照规定第七条)。

第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离校前可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宿舍管理中心提出住宿申请(参照规定第四条),予以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

第四章 缴费与退费

第十二条 住宿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确定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按学年交纳。没有在规定时间交纳住宿费,经催缴仍不交纳的,学校将责令其退宿并补交相应的住宿费。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正常办理退宿手续的研究生,不需缴纳下一学年住宿费或学校视情况退还其已缴纳的下学期住宿费。由于个人原因学期内退宿的,不退还本学期所对应半年的住宿费。

第五章 秩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各院(系)、各学生组织及学生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展宿舍文化建设、党团建设活动,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团体及个人,学校将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住宿规定,不得违规住宿,违规研究生将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留宿他人

对违反此规定的学生,视其留宿具体情况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对擅自留宿非在籍学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转让床铺

对将本人床铺转让给在籍学生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将本人床铺转让给非在籍学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出租床铺

对出租本人床铺及出租房间空余床铺者,除责其上缴出租床铺所得外,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

对违反此规定的学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研究生,不得擅自调换寝室与床位,不得占用其他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同学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十七条 因故不在宿舍居住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导师和所在学院(部)研究生专职辅导员请假并报告理由,留好联系方式。严禁用个人床位或寝室空闲床位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八条 在校外居住的研究生,应及时将居住信息报告所在学院(部)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和导师,同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监护义务。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意外,由本人承担全部后果。

第十九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研究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在寝室内做饭、养宠物。学校制定研究生寝室秩序与卫生检查制度,以监督秩序、保护公共环境。宿舍内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干扰宿舍秩序、卫生检查。

第二十条 研究生宿舍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门、关门。关门后,研究生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将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将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无故长期不在宿舍居住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章 安全与防范

第二十二条 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习惯,不在寝室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应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增强消防意识。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第二十四条 注意用电安全,按宿舍要求使用电器,严禁使用大功率危险用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私接电路、窃电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发现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同学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后勤集团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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