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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工作细则

兰州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工作细则

(校研字〔2012〕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兰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应与我校公布的学士、硕士、博士招生专业一致。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兰州大学的校纪、校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二章   申请学位基本条件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前,须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内容,经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核,准予毕业。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前,须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良好,经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核,准予毕业;完成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达到所在学科(专业)在读研究生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来华留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统一受理,并向国家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审核合格名单按拟申请学位级别分别抄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后,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方能申请相应学位。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合格者,方能参加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须由所在学院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审核其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须由所在学院、相关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申请材料及在学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博士学位,须由所在学院、相关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审核其申请材料及在学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第四章   学位论文撰写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攻读我校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等学科(专业)的学位时,学位论文应用汉语撰写。来华留学生攻读我校其他学科(专业)的学位时,其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英语或法语撰写。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须严格按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的要求撰写。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完成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反映申请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须撰写学位论文(含专题报告)。学位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能反映学位申请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须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同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六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先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并给出初步评分意见,再由所在学院3名教师组成评审小组集体评审后给出最终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者方能审议学位授予事宜。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评阅前,指导教师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相应学科作详细介绍(或预答辩),征得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同意后,方能送审评阅。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论文至少由2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本专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位;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至少由2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具有本行业、领域丰富实践经验的外单位专家不少于1位。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博士学位论文至少由3位在本专业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评阅。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全部同意推荐答辩后,申请人方取得答辩资格。若评阅人中有人不推荐答辩,论文应按评阅意见,重新修改评阅,评阅合格后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答辩应在我校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委员应由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业务精湛、责任心强的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学科(专业)提名,经学位授权学科负责人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必须有外单位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或7位专家组成,其中一半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位,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具体工作;设记录1-2人,记录答辩整个过程,记录应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答辩时,要发扬学术民主,任何人不得妨碍委员独立发表学术意见。

第二十五条  答辩人必须按时参加答辩,遵守答辩会场规则。无故缺席,视为放弃答辩资格。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答辩,经本人申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可补行答辩一次。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应公开举行。其程序是: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指定答辩记录人、秘书。

二、研究生介绍学位论文主要内容。

硕士论文介绍一般控制在20分钟左右,总答辩时间不得少于35分钟;博士论文介绍一般控制在30分钟左右,总答辩时间不得少于50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就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四、休会。

答辩委员会委员听取导师及评阅人的评语,对答辩情况进行讨论,提出对论文的评价意见。

对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经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答辩委员会对是否同意修改后(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做出明确的决议。

五、复会,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及有关事项,答辩会结束。

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审(或答辩)通过者,由学院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由学院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由学院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可获得博士学位,并在我校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若无异议,三个月后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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