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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我校学位的各类人员。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专业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我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总体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或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下开展相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校内各人才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位申请条件

第五条 在我校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含来华留学生,下同)或者通过自学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本科教育的受教育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遵守学术规范,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学校要求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在我校接受硕士阶段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实践训练,遵守学术规范,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同行专家评阅或认定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答辩,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以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申请学位人员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下述水平的,可以申请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达到学校相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七条 在我校接受博士阶段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实践训练,遵守学术规范,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同行专家评阅或认定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答辩,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以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申请学位人员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下述水平的,可以申请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在专业技术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

(四)达到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八条 除以上规定外,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还应满足国家、学校对来华留学生相关要求。

第九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培养单位审查后同意,可以免除课程考试,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后可以直接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申请、审核及授予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要求按时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学业成绩、学位论文(学士学位申请人为毕业论文)、答辩材料及学位申请书等。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申请、审核及授予程序

培养单位、教务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基本审核,达到申请资格的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投票表决,确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外校本科生被推荐到我校申请学士学位者,需由推荐单位提交详细申请材料,按前述程序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审核及授予程序

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基本审核,达到申请资格的提交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学业情况、学术诚信等进行审查并投票表决,确认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确认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后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同时做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负责将获得学位人员的完整学位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材料、学位(毕业)论文、学位授予决定等)向学校档案馆进行归档。

学校将学位论文交校图书馆、校档案馆、国家图书馆等机构留存,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在籍学生学位申请并获得学位年限与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一致,毕(结)业的本科生申请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限为自毕(结)业起2年内,毕(结)业的研究生申请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年限为自毕(结)业起3年内。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年限按照学校对同等学力人员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名誉博士

第十六条 对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名誉博士学位申报、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违纪违规处理与救济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学位;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已经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其申请学位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非法获得入学资格及毕业证书,或查明其在学习期间存在应当不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学位。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申请过程中的程序、审核结果存在异议,或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培养单位、相关部门做好申诉的受理、复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做出最终复核决定。学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培养单位、相关部门从受理申诉到调查处理反馈复核决定的时间原则上应在90个工作日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原《兰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兰州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工作细则》(校研字〔2012〕50号)《兰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校研〔2017〕41号)《兰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要求》《兰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兰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兰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参考规范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的全面总结,是描述其研究成果、代表其研究水平的重要学术文献资料,是申请和授予相应学位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格式,根据《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 7713-1987)和《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等国家标准,制定本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参考规范。各学科专业在此基础上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报研究生院备案通过后执行。

一、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观点、方法、理论等方面或某方面有创新性成果,并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较重要的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除特定专业外,学位论文应当用中文或英文进行撰写,采用中文的,除古汉语研究中涉及的古文字和参考文献中引用的外文文献之外,均采用简体中文撰写。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二、学位论文基本结构

学位论文基本结构包括前置部分、主体部分和结尾部分。

(一)前置部分:

1.封面(包括扉页)

2.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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