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约定了培训及格后,才可以报销员工的培训费,合法吗?
案情回顾
李四2012年7月23日入职某酒店,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四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
双方于2013年10月签订《管理人员培训协议》,约定经某酒店审核批准,李四参加某985大学管理学院EMBA夏季班的学费为190000元,某酒店承担90%,即171000元,李四承担10%,即19000元。
经某酒店审核批准,李四可在完成学习并取得有效合格证书或证明时,由某酒店报销李四个人所承担部分的学费为19000元。李四已参加上述协议约定的培训,未取得合格证书。
2019年4月30日李四因个人原因离职,与某酒店签署《离职备忘录》,其中约定:
李四已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双方确认李四在某酒店处服务期间所有合法假期已清理完毕。
李四签署的《管理人员培训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不存在未决事宜。
李四随后要求某酒店退还培训押金人民币19000元未果,起诉至法院。
展开全文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酒店是否需要向李四退回19000元。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李四的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李四与某酒店签订了《管理人员培训协议》,对培训学习费用支付及报销方式予以约定。
上述协议约定“经甲方审核批准,乙方可在完成学习并取得有效合格证书或证明时,由甲方报销乙方个人所承担部分的学费为19000元。”
由于李四未能取得有效合格证书或证明,故某酒店没有向李四返还其个人负担的培训费19000元并无不当,且双方签订的《离职备忘录》也已经明确上述培训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不存在未决事宜。
李四现主张某酒店应向其退还培训费用19000元缺乏依据。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