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规范保安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保安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障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保安职业活动为导向、以保安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保安职业分为5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刘文玺、池世才、丛锋、石小迎、何智。参加审定的人要人员有:马维亚、陈蕾、顾岩、顾道先、戴思鸿、谢平、孙尧、初京、拓跋俊华、林贤杰、郭太生、方保仁、王健、张昕聪、谢晓、卓卫红、徐式华、郭江汉、姜树理、李龙文、张伟光、许肃军、孙久涛、安国庆、周忠义、黄润新、王龙天。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保安协会、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辽宁省保安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在保安服务组织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体能、技能标准,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自卫、自控、沟通、指挥、协调及自主学习、执行的能力。
1.6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