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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港澳通行证

(一)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4、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5、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外省户籍居民需交验由东莞市签发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交居住证:

①国家工作人员在登记备案地办理可免交居住证;在东莞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户籍大学生,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高等院校在学证明(名单)。

②在东莞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能显示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在莞就学亲属的高等院校在学证明(名单)或就业亲属的就业证明(近期工作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如《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申请人工伤保险情况表》等)。

7、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二)再次申请签注。

1、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并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同时要预留20天的办证时间)

2、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3、外省户籍居民需交验由东莞市签发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交居住证:

①国家工作人员在登记备案地办理可免交居住证;在东莞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户籍大学生,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高等院校在学证明(名单)。

②在东莞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能显示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在莞就学亲属的高等院校在学证明(名单)或就业亲属的就业证明(近期工作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如《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申请人工伤保险情况表》等)。

4、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三)办理赴港澳地区团队旅游。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4、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注: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的港澳通行证办理团队游签注,可在出入境智能一体机办理。

(四)办理赴港澳探亲。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4、申请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或者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需在户籍地或登记备案地办理),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5、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被探望人为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2)探望长期居住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未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复印件。其中,申请人探望香港亲属的,还须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申请时香港进入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无需要求剩余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3)探望在香港就业、就学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业的亲属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探望在澳门就学的亲属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有效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复印件。

6、交验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在我市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和姻亲除外)。配偶和姻亲的,每年(以自然年计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年)提交一次。

7、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缴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8、对于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还要交验子女的出生证和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港澳方配偶的身份证和回乡证的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的,也可签发一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

9、对于60周岁以上申请人,申请赴港澳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可申请1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

10、省外户籍居民需提交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

(五)办理赴港澳地区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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