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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湛法宣 湛河法院

数据犯罪刑事规制的挑战与出路

——以数据法益为中心

邢瑞英

邢瑞英,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刑事审判庭五级法官助理,负责辅助刑事审判、少年审判、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及调研案例写作等工作。

主要创新观点

1.扩张数据刑事保护的边界,结合数据利用场景进行全链条式保护。数据与计算机系统的关系是逐渐逐渐分离的,在立法上,对数据的刑事保护有必要摒弃沿用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概念限定“数据”概念、视数据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附属性行为对象的固定思维。将犯罪产业链下游的非法购买、使用、迁移等行为有条件的纳入数据犯罪行为类型中,在立法层面为该类行为设置独立的构成要件,通过从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的全过程中对数据造成的侵害来设立相对独立的具体罪名,对其进行明确的定罪量刑,从而补强数据犯罪的涵盖范围和规制效力,提高数据保护的有效性。

2.推动数据犯罪立法体系化。从在立法上考虑以数据的独立法益为基础,以数据相关主体为基点对数据进行分类,以危害后果为支撑对数据进行分级,明确不同类别、级别的数据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确立数额与情节并行的结果量化标准,将新型数据犯罪与传统犯罪加以区分,构建体系化的数据刑事保护体系。

我国正处于以数字技术和数据分析为核心的数字化时代当中。2020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单独提出。2022年6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在数字化转型与治理的过程中数据在社会公共治理、经济转型发展、国家安全保障中作用的凸显,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数据、财产、个人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情报、军事秘密等。随着数据价值的提升,数据法益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向刑事领域扩张,但现行刑法体系对数据犯罪的保护存在滞后性,应当以数字经济发展趋势为背景,以更广的视野思考如何建构整体的数据刑事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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