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公司法 单选:
1、合伙企业中包括有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种,在我国 2006 年修订的 《合伙企业法》 中均已作规定。 、 2、在我国,对进入这些行业的新设企业的产 业管制政策性审批包括中央政府的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对新设金融企业的审批。 3、在中国设立的有限公司法人银行,中央政 府的证券监管机关、 保险业监管机关对证券公 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类企 业的审批, 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对新建大型工 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地方政府、中央政府 有关部门甚或国务院对电信企业、能源企业、 进出口贸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等。 4、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 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名 称中必须标明“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 司”字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 使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 、 、 、 任公司”“股份”“股份有限”等字样。 、 、 5、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 6、经登记机关作法律审核和形式审核,对符 合条件规定即予以登记, 并发给个人独资企业 《营业执照》 ,企业于当日成立。 7、投资人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物的,要签订 书面的聘用合同或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 8、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 合伙协议,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 普通合伙人,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9、我国《合伙企业法》首次由第八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997 年 2 月 23 日 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作出修订后的 《合伙企业 法》与 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 10、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 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 变更事由之日起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变更登记。 11、委托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没有改 变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的基本制度, 合伙企业 的重大问题还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决策, 不参 与执行不等于不参与决策, 执行合伙人一旦有 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全体合伙人可以撤 销委托, 况且其他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人存有监 督权 12、 合伙的义务区分为法定义务和协议义务两 类。 执行合伙人的权利来自于两方面:1 他或他们 本是和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有投资 2 有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 13、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35 条的规定,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 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其超越合伙企业 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14、2006 年修订《合伙企业法》时,来自法 院系统的审判实践反映了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一些事例, 从而引出了 上述内容的修订。 即在最终以平均分配和分担 方案采用之前曾加“协商”“以实缴的出资比 、 例分配和分担”的选择步骤。事实上,协商的 步骤完全是多余, 是没有真是价值的法律流行 语的“随口表达” ,因为在私法领域协商几乎 就是一把万能钥匙,可以打开任何纠纷之锁, 根本没有必要陈列于此。而增加“以实缴出资 比例分配和分担”的前置措施安排,就是对过 往规则的根本改变。 这种情形显然是把对合伙 企业的出资贡献予以充分考虑的安排, 比较符 合大陆法系的规范模式。 15、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38 条规定,合伙 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 39 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这一规定理解, 合伙企业有自己相对独立的 财产集合,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 并形成与第三人的债务关系, 对第三人所欠债 务由企业之行为发生。 企业欠债应先由企业负 责偿还,企业全部财产不足偿还时,才有、各 合伙人负连带偿还责任。 16、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41 条规定,合伙 人负有债务, 其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其抵销其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7、 对于新入伙的合伙人是否对合伙企业以前 的债务承担责任, 入伙之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 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18、被除名人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定起诉时间为 30 日,法院依据被除名人的 具体行为及情事审理后决定除名是否有效。 19、 《合伙企业法》第 13 条规定,由执行合伙 事务的合伙人负责于发生变更事实或作出变 更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 业变更登记。 20、谈判并签订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共同制 定合营企业章程。 21、董事会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为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22、外资投入部分不得低于注册成本 25% 23 按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 款的 规定: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 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 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 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 。 24、 国务院 2001 年 7 月 22 日发布并实施的 《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19 条和第 33 条规定,合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允许减少其 注册资本; 如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 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 应当有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出决议, 并报审批机构 批准。 经批准后, 仍须按照 2005 年修订的 《公 司法》 178 条关于公司减资的规定履行通知 第 和公告通知债权人的程序, 经债权人确认后才 能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5、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 45 天内 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6、依据我国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规 定,合作企业为公司的,其注册资本的最后到 位时间为合作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后两年内,投资公司则为 5 年内。 27、 法人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坚持资本不 变原则, 如因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的变化确 需减少资本时,应按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 准。 28、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设 立董事会;没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其管理机关应设为联合管理委员会。 29、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 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由于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均有外方先行回收投 资的要求,因此,合作期限的长短往往与外方 的投资规模、回收周期有关系,投资大、回收 周期长的企业则期限要长一些, 反之则会短一 些。 30、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在 30 日内向外国投 资者予以答复。对同意设立外资企业的,该外 国投资者则应就设立外资企业事项通过拟设 外资企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 出设定企业的书面申请。 31、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 先期准备及申请 2 审查与批准 3 登记成立 32、投资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 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 30 天不缴付其他各期 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3、按照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 26 条的 规定,公司 的首期出 资不少 于注册资 本的 20%,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后 2 年内股东的出资 必须全部到位;投资公司的限制是 5 年。 34、 明确限制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 35、制止公司控制股东的其他滥用权行为。 36、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37、 《公司法》第 40 条规定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 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8、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 50 个 一下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的企业法人。 39、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额为 3 万元 40、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机关的所在地,住所 应在企业章程中载明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予以 登记, 据以同其客户进行正常的业务联系和办 理其他事务,便于政府实施管理、争取税收、 确定诉讼管辖、确定法律文件受送达的地址、 确定债务履行的处所、确定登记机关等。 41、股东的首次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后,必须经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验资合格,则 出具相应的验资证明。 42、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文件做形式审查,对 公司章程做法律审查, 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 司即告成立。 43、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 40 条明确规 定持有公司是 1/10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临时会议,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 事应当负责召开。 44、 提案权是基于公司股东的成员权而派生的 权利。 4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通知全体股东和。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6、 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 的普通优先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高 7 万元。 47、对经理的任职,法律没有规定需报经授权 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48、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 员可以兼任经理。 49、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不得在其他 商业组织机构中任职。 50、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 其中职工的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 1/3。 51、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的权利义务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除合并、分立、解散、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申请破产等 重大问题来, 股东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给董事会行使, 授权内容 的规模、范围、期限由该机构决定。 5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94 条的规定,股 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 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3、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 提交募集股份前 3 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其财务 报告,如果该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则要提交 该外国发起人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 报告。 54、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外商投资的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符合 《公司法》 的规定。 55、清算方案应当经国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全 体合伙人批准确认,由法院介入的清算事务, 则要报法院确认。 56、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 务, 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的,也可自行申请重整、和解或 者宣告破产。已经解散的企业法人,清算期间 发现资不抵债的, 清算机构负责提出破产清算 申请。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出破 产申请,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 关证据。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 理由;人民法院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债权人 提出破产申请时,其证据包括:债权发生事实 的证据、证明债权的性质和数额的证据、债权 有无担保及证据、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证据。债务人,包括企业法人清算机构提出破 产申请时,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 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 用的缴纳情况的报告。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提 出的破产申请后,在 5 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 人对申请有异议的,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 提出。 多选 1、几种主要企业法律形式:1 独资企业 2 合 伙企业 3 公司企业 2、需要审批设立的情况:1 产业管制政策专 属审批 2 特殊行业经营资格确认审批 3 对外商 投资企业的专项审批 3、政府有关部门对经营化工产品、对环境存 在重大影响的产品、 涉及人身健康的医药保健 产品、汽车生产、锅炉生产、烟酒类产品、计 量器具产品、 民用航空服务、 律师会计师服务、 旅游服务、进出口商检服务、印章制作服务、 典当行、民用建筑、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设立的 申请以法律行审批职责。 4、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 然人 2 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 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 经营条件 5 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 的从业人员 5、 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 指挥 权、管理权;有权销售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 提供商业性服务;有权依据国家《中小企业促 进法》的规定,申请获得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各 种优惠鼓励措施的资助; 有将其全部营业及财 产转让、赠送、以遗嘱方式处分的权利;有为 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 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 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 有权以独资企业名义 取得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有权以 自己的名义或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 获得司法 救济。 6、独资企业业主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开展经 营活动;为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期缴 纳税收; 保障职工利益;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 7、 禁止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出现 “有限” 、 “有 限责任”“股份”等字样。 、 8、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18 条规定了合伙协 议应具备的内容主要有(1)合伙企业的名称 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 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 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 合伙企业 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9、从财产形式上说,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除 有形财产外, 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申请的专 利、 商标、 合伙企业的非专利技术、 服务标记、 企业字号等无形财产。 10、下列情况之一,合伙人可以退出:1 合伙 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 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 的业务。 11、监管的目标是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 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资产关系, 转换企业经营 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 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 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巩固 和发展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2、 企业次产监管的对象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 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含有形资产和 无形资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 业其他国有资产。 13、企业财产监管的原则有以下方面:1 政企 职责分开 2 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 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3 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开 4 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 资本的再投入 5 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6 企业独资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 14、 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审批的文件主 要是:1 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2 合作各 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由合作各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 业协议、 合同和章程 4 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 注册登记证明、 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 文件 5 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 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 单 6 其他文件。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各方出资:1 出资方 式 2 出资比例 3 出资期限 4 出资变更 16、公司章程一经确立,对全体股东和公司法 人自身、公司的高管人员均有约束力。 17、 董事、 监事、 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责任: 董事对公司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的属性 1、他们 的行为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2 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造成公司 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3 董事、监事在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或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得继续履行职责直到 改选后的董事或监事就任 4 董事、 高管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以保障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资源 配置不发生冲突 5 监事会、监事的职权,其中 包括对董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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