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市场发〔202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提高演出经纪人员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2年9月16日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适用本规定。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是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具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资格证样式和证书编号规则,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资格证。
第四条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证的申领、变更、补发和注销等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初次申领资格证时,个人信息与报考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变更事项办理。
第六条演出经纪人员身份信息、从业单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演出经纪人员申请变更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变更页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提交所申请变更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