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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5]338号)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核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意见的函》(桂公函[2005]61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的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的精神,经对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成本费用核算并参照周边省份的收费情况,现将我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全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实行统一核定,分级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负责制定全区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各考试场所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制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其中:汽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驾驶许可考试场所配备的各项条件,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核定;摩托车及其它车类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范围核定。

某项收费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核减收费标准。

三、制定补考和扣分后的考试收费。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及其以后补考,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后接受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记满12分后接受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收费标准,按上述同类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71号令)规定科目进行考试的,按上述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费。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按收费公示的内容和要求向社会进行公示,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亮证收费,不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规定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再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中提取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费。

七、上述收费标准作为试行标准,试行期限为二年。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反映。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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