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学院:
根据我校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宁波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宁大政〔2015〕87号)予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文件《宁波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规定》(宁大政〔2015〕87号)发布于2015年,未涵盖人文社科类博士点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要求;且近年我校科研论文级别认定规则有了新的变化,考虑到博士生的科研论文级别认定应与校科技处《宁波大学自然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人文社科处《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业绩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接轨,特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