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东莞市教育局印发《东莞市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对2024年中考招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024东莞中考政策规定(报名+考试+录取)
考试报名
我市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升学考试两考合一,合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中考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具有本市初中学籍的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以及计划在我市升读高中阶段学校且具有本市初中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均要参加我市中考。其他非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可不参加我市中考,但须参加我市另行举行的毕业考试方可取得我市初中毕业证,毕业考试报名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中考:
(1)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往届生;
(2)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注意:
(1)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这部分考生可报考我市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截至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当年的8月31日,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亲或母亲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所有民办普通高中。
(2)在我市就读的港澳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和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或港澳班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需按随迁子女同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报考。
(3)在我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含港、澳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若其父母(法定监护人)至少有一方为本市户籍的,须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所有民办普通高中;其中港澳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还可报考我市有招收港澳班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
3.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考生,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与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享受同等的报考和录取资格。
4.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含曾经建立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学生);
(2)户籍和学籍均不在我市的学生;
从2025年起,非上年初中毕业的往届生不能报名参加当年中考。
(二)报名办法
市中招办在考试报名前从学籍管理平台上将各学校初中应届毕业生的各项数据导入中考管理系统,导入到中考管理系统的数据即为考生报名数据。考生须于通知时间内登录中考管理系统完善考生个人信息。
在我市就读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在现就读学校报名。具有我市户籍但在市外学校就读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往届生在户口所在地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报名。
填报志愿
2024年继续实行考生在中考前网上填报志愿的办法。考生可自行上网填报志愿,也可在学校有关人员的指导下集中进行网上填报志愿。
考试内容及评价办法
2024年中考试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考试科目委托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和制卷,实行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和统一公布成绩。
2024年中考科目及分值权重表
(一)初三考试科目设置和计分办法
初三考试科目共8科,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说考试)、道德与法治、物理、化学、历史、体育与健康,另理化生实验单独组织考试。计分办法与权重见表2。
(二)初二考试科目设置和计分办法
2024年初二考试科目设置及计分系数,按《关于印发的通知》(东教基〔2018〕1号)要求执行。2023年初二级学生参加地理、生物考试的考试成绩按对应的比例折算后计入2024年中考成绩(见表2)。
(三)考查科目
考查科目为信息技术、音乐、美术3科,考生考查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不计入中考成绩总分。考生考查成绩不合格的,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
(四)英语听说考试
我市2024年继续实行英语听说考试。所有参加中考的考生均要参加英语听说考试。考生英语学科的中考成绩为听说成绩与笔试成绩相加,满分为120分。具体要求按《关于实行东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英语听说考试的通知》(东教基〔2016〕4号)和《关于东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英语听说考试的补充通知》(东中招办〔2018〕27号)文件执行。
(五)体育与健康考试
体育与健康考试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情况确定考试办法。
(六)成绩呈现方式
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和等级两种形式呈现。各考试科目原始分转换为等级作为学生毕业考试成绩。等级分为A、B、C、D、E五种,以全市考生为总体样本,等级设定比例为A(25%)、B(35%)、C(25%)、D(10%)、E(5%)。
中考成绩总分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说考试)原始分和物理、化学、历史、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生物、地理折算分之和(含理化生实验部分),2024年中考成绩总分为800分。
(七)综合素质评价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今年继续按《东莞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普通高中只录取综合素质评价被评为A、B、C等级的初中毕业生。
(八)自主招生
为推进我市“双特色”高中建设,推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促进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探索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2024年我市部分普通高中学校经申报可自主招收体育、艺术、科技、人文、数理等方面特色发展的学生和具有拔尖创新潜质的学生,全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方案另行制定发布。
录取
(一)录取工作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考查科目等级和中考成绩总分分批择优录取。凡是未参加我市中考的考生,我市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自行承担未被录取责任;凡是录取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注册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被录取学校当年的录取资格,不建立学籍。
2.按计划招生原则。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严格按核定计划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和变相招收“借(挂)读生”。如因特殊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及班额的,另行通知。
3.名额分配到校原则。今年继续实行部分优质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在本市初中就读的本市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的应届生参与名额分配,名额分配比例保持为50%。今年有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东莞市第一中学、东莞实验中学、东莞高级中学、东莞外国语学校、东莞市第六高级中学、东莞松山湖未来学校共8所学校招生计划数(除招收随迁子女、特色发展学生、港澳班学生人数外)的50%作为名额分配计划数,按各初中学校本市户籍初中应届考生数占全市本市户籍初中应届考生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计算方法为:用上述8所学校各自的名额分配计划数除以参加中考的本市户籍初中应届考生总数,计算出上述8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某初中学校以本校参加中考的本市户籍初中应届考生数分别与上述8所学校各校的分配比例相乘,即得出该初中学校分配得到的上述8所学校各校的名额数。录取时,在各初中学校第一志愿填报上述8所学校志愿的本市户籍初中应届考生中,根据其报考志愿和中考成绩总分择优录取。
4.随迁子女录取原则。符合我市报考普通高中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具体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另行通知),也可报考我市所有民办普通高中。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的,录取时,按照各校的随迁子女招生名额,按学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考查科目等级和中考成绩总分择优录取,与本市户籍考生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
5.排位录取原则。先按中考总分从高到低进行第1次排序进行投档,若投档计划数末位有两名或以上考生中考总分(取整,含加分)相同时,则按“排位法”进行投档录取。先按“语文+数学+英语”组合1的总分进行第2次排序;中考总分、组合1总分都相同时,再按“道法+物理+历史+化学”组合2的总分进行第3次排序,中考总分、组合1和组织2总分都相同时,再按“生物+地理+体育”组合3的总分进行第4次排序;前4次排序后仍排位相同时,按单科目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后确定排位,单科比较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物理、历史、化学、生物、地理、体育与健康。
(二)录取批次
中考录取共分5批,另有2次补录。
提前批:普通高中特色发展学生及港澳班录取。可报1个特色发展学生志愿。港澳籍学生还可报1个港澳班志愿。特色发展学生录取结束后再进行港澳班录取。
第一批: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录取注册后进行一次补录,补录可报3个志愿。
第二批:公办中职学校、公办技工学校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录取注册后进行一次补录,补录可报3个志愿。
第三批: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上述批次学生录取注册后,各公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可按本校自主招生方案组织开展自主招生和录取,补足招生计划未录满部分。
第四批: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班、外市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按省的录取要求执行,不进行补录。
(三)优待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优待录取,每位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优待政策。
1.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
3.消防救援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的优待办法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函〔2023〕29 号)执行。
4.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关于对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东教基〔2017〕2号)文件执行。
5.政策规定需要照顾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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