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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9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2-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4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前言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江苏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年中央、地方文件中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编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后,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6章和1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和校园规划,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主要起草人:王珏 凌虹 孔庆高 蒋瞻 丁怡 韩叶祥 马晓东 周庆生 倪晓阳 姚静 倪慧 胡夏闽 王莉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合理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水平,提供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提高校园规划和设计质量,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特点,制定本建设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各级政府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性人才的需要。要创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评估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是新建中等职业学校,对原有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改建或扩建时,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本建设标准不适用于专为残疾人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执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建设绿色校园、智能化校园。

▼ 展开条文说明第四条本条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保障师生的安全。实验和实训场所的设备布置及操作空间应满足学生使用安全的要求。在学校建设中应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注重节能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既要保证教学实训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坚持功能优先,体现职业教育建筑特点。校园规划设计应便于建设单位分期实施。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第六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环保卫生、供电、供水、燃气、信息通信等多个方面的专业问题,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规模应按在校学生人数确定,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学资源状况等相协调,建设规模分为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五种。

▼ 展开条文说明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应以地(州)、市为单位统筹制定,宜邻近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要以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满足不同产业对职业教育培训的需要。地(州)、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生源状况、职业教育资源状况以及有关政策确定当地中等职业学校的数量和规模。确定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进行科学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服务范围、生源状况、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场地面积指标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根据人口数量确定,并应以地(州)、市为单位统筹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规划。我国的人口自然出生率平均为1%左右,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数占地区人口数量的3%左右,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数量各占一半的情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数量占地区人口数量的1.5%左右,各地可以此确定学校的办学规模。一个10万人口的县,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数量约为1500人左右,少于10万人口的县(区),中职学生数难以达到1000人。在调研中,在校学生人数小于1000人的学校在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学校的管理者也认为,从办学效益和有效管理最佳结合点考虑,3000人~5000人规模比较合适。因此本标准将最小在校学生人数设定为1000人,按照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五种在校学生人数测算建设规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专业设置应与地方产业相融合,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模及投资效益的角度分析,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不宜过多。本建设标准未规定班级数和班额数,是因为各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班额数标准,故不作统一规定。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 展开条文说明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构成。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房屋建筑,包括教学实训用房、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和生活用房等。

   一、教学实训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及实训用房等;

   二、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行政办公室和教研室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 展开条文说明第九条本条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房屋建筑的项目构成。根据各类用房的性质和功能,房屋建筑类分为三部分,即教学实训用房、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和生活用房等。一、教学实训用房是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教学和实训的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和实训用房等,其中:(1)普通教室是指单班教室,供班级上课及开展活动的用房;(2)合班教室是指两个班及以上开展教学及活动的用房,包括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等;(3)基础课实验室是指开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课的用房;(4)实训用房是指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和工作技能的用房,包括专业实验室、植物种植及动物养殖用房、实训厂房、服务技能培训用房等。二、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是指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行政办公室和教研室等用房。(1)图书阅览室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特种阅览室、报刊阅览室、书库、办公用房、图书目录查询及出纳用房等;(2)心理咨询室供心理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交流使用;(3)风雨操场是培养学生体能和健康的生活情趣的场所;内设一个篮球场,并附设体质测试用房及必要的体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用房;风雨操场应综合利用,兼有集会、演出的功能,可在风雨操场内设置小型舞台;(4)行政办公室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办公室,以及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网络机房、广播室、收发室、门卫值班室等;(5)教研室供教师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使用。三、生活用房是指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和其他附属用房等。(1)学生宿舍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值班管理用房等;(2)食堂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餐厅内宜设置教职工就餐区;(3)单身教工宿舍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单身教职工住房;(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医务室、锅炉房、浴室、开水房、独立厕所、仓库、综合修理间、变电所、水泵房、学生及教职工活动用房等。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建筑设备除满足建筑物正常使用,还必须满足各专业教学实训的要求,符合安全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场地,包括建筑场地、室外实训场地、体育活动场地、集中绿地和停车场地等。

▼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场地的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  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学校应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不另行增加建设项目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承担了职业技能培训任务,需占用一定数量的教育资源,考虑到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半年在外实习,故培训用房可统筹利用学校的现有资源。

 第三章选址和校园规划

第三章  选址和校园规划

第十三条  学校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地势较高、阳光充足、排水通畅、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校园用地宜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和通航河道穿越校区。

   五、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应远离污染源。

▼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三条学校选址取决于地质、地貌、环境、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等主要条件,同时要考虑各种复杂自然条件的影响。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气、尘埃的污染。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段主要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陷塌、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不安全地段主要指悬崖边、崖底、风口、行洪沟口等。为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中等职业学校的位置应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社会环境保持适宜的距离,并应远离物理、化学污染源。

第十四条  校园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应先编制校园规划;

   二、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

   三、校园规划应按教学实训、教学辅助及办公、生活、体育活动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方便联系、互不干扰。生产经营型实训用房应相对独立;

   四、校园规划应考虑与引企入教或校企合作实习场地的衔接;

   五、校内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校内的主要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六、学校应设门卫值班室,校园应有安保设施;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七、各功能区的建筑布置应紧凑、集中,强化校园整体性,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职业教育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征;校园景观与建筑布局应统一规划设计,创造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宜合理利用民防和地下空间;

   八、学校应设有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和篮(排)球场等,运动场长轴宜为南北向;

   九、校园绿地率应符合当地绿化与规划要求;

   十、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十一、室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

   十二、校内应设置停放交通工具的场所,机动车停车位(含地上和地下)宜按教职工总数的50%配置。

▼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教学实训用房应保证良好的朝向,达到当地的日照标准。教学实训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之间,既有一定分隔,也便于联系。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动、交流的环境空间。生产经营型实训用房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既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又与校园其他的功能区实行隔离,并有可以管控的对内出入口。若校企合作在与校园毗邻的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上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应与校园整体筹划,有机结合。为保证师生出入校门的安全,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性标志。围墙,既要美观又要有利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升旗是对师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校园内必须设置旗杆、旗台。

第十五条  职业教育园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统筹规划建设校际共享基础设施,各校校园内不应重复建设。

▼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教育园区的特点在于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专业整合,有利于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重点的骨干学校和专业建设。中等职业教育园区内如统筹规划建设实训实习基地、体育活动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可根据各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建设,各学校将不再建设这部分用房。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容积率宜为0.5~0.6。

▼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六条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为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体质健康,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体育活动场地,容积率宜为0.5~0.6。1000人及以下规模的学校容积率宜为0.5,5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学校容积率宜为0.6。

第十七条  建筑场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场地包括田径运动场和球类运动场地。体育活动场地设置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体育活动场地设置和占地面积

▼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八条  300m环形跑道(四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占地面积约8000m2,300m环形跑道(八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占地面积约12300m2,400m环形跑道(六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占地面积约15000m2,400m环形跑道(八条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占地面积约17000m2,每个篮球场占地面积约608m2。宜在田径运动场内设置足球场。

第十九条  集中绿地不应小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5%。

▼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九条  集中绿地按校园用地面积的15%控制,集中绿地是指单片面积在400m2以上的专用绿地。校园绿化要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相映衬。

第二十条  地面停车场地宜按教职工总数的35%配置停车位,每个停车位占地25m2。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职工拥有自备机动车的数量逐步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应设置必要的地面停车场。参照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比按1:20计算。为节约用地,宜按教职工总数的35%配备地面停车场,其余15%宜结合民防工程或利用地下空间修建地下停车库。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型实训用房所需场地,可根据办学需要另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靶场及驾驶培训场地根据办学需要配置。农林牧渔类学校专门实习场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表2指标配置,也可与附近现有农场、林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使用。

               表2  农林牧渔类学校专门实习场地参考指标      单位:m2/生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二条  校园用地不包括农林牧渔业类学校的试验田、养殖场、林场等用地,各校可根据需要另行申报。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2/生

   注:1  学校的在校学生人数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  学校的在校学生人数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

       3  综合类学校的建设规模按照各专业的学生人数乘以相应的生均指标并相加。

       4  下同。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筑面积详见附表1。附表1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汇总表 单位:m2本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及教育部为服务三类产业划分的十八个专业设置学校类别。文化艺术、体育与健身类学校的在校学生人数较小,故本标准给出的在校学生人数上限为3000人。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4-1~表4-3的规定。

           表4-1  第一产业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2/生

           表4-2  第二产业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2/生

            表4-3  第三产业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2/生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四条教学实训用房根据专业分类,分别按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人、5000人规模确定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教室与实验实训用房应根据“工学结合”、“理实一体”统筹考虑,按照不同专业培养的需要可分可合。(1)第一产业实训用房包括专业实验室、温室等用房。实习温室或大棚应建在农(林)场内。(2)第二产业实训用房包括专业实验室、实训厂房等用房。实训厂房应按标准化厂房建设,机器设备按照真实生产条件布置。厂房内应有现场教学空间。工业类实训工厂(车间)内应按照“理实一体”的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教学空间,供示范性操作、事前指导和现场实训评价使用。(3)第三产业实训用房包括各专业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专业训练用房或模拟实训用房。每个专业至少应有能容纳一个班级同时训练或实训的用房以及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实训场地。文化艺术类专业的音乐教室、小琴房、中琴房、舞蹈训练房、美术室、作品陈列室等专用教室在实训用房指标中安排。体育类专业的体操房、游泳馆、乒乓球房、武术房、举重房等训练用房在实训用房指标中安排。(4)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内教学实训用房按照专业分类和专业规模,分别计算各专业所需建筑面积指标再汇总。(5)在实训用房建设中,要综合利用资源,鼓励与企业合作建设专业实验室和实训基地。校企合作是中等职业学校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企业接轨、提高技能型人才培育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学校和企业在设备、技术方面实现相互渗透、优势互补、资源共用、利益共享,是校企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6)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包括生产经营型实训用房和学校实训用房对外开放、提供实习服务所需要增加的建筑面积。鼓励学校采取校企合作、引企入教等方式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由此产生的建筑面积指标原则上不做限制。(7)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实训用房生均指标测算依据:1)农林牧渔类实训用房按照种植实验用房1m2/工位,养殖实验用房2m2/工位,温室种植3.5m2/工位考虑,总计6.5m2/工位(不包括大棚、鱼塘面积)。农林牧渔类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测算见附表2。附表2农林牧渔类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测算表单位:m2注:1占用率是指每个学生使用该用房(场所)的时间与使用学校所有教学用房、实训用房、活动场地时间的比率。2利用率是指该用房(场所)除了清扫、维护、闲置外被使用的概率。3生均折算使用面积=生均占用面积×占用率/利用率。4生均建筑面积=生均折算使用面积/k值。5下同。2)第二产业以加工制造类实训用房中占用面积最大的数控机床加工类为例测算。根据抽样统计不同型号机床尺寸,多数为中型机床,以每台机床占用面积2.5m×1.3m(长×宽)测算,长边各增加1m操作空间,宽边各增加0.9m操作空间,则每个工位占用面积4.5m×3.1m,即13.95m2,约14m2。每个工位按2个学生计算,则生均占用面积为7m2/生。加工制造类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测算见附表3。附表3加工制造类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测算表单位:m23)第三产业以旅游服务类中的宾馆服务为例测算。每个标准床位为2m×1.2m(长×宽),长边各增加1.1m操作空间,宽边各增加0.9m操作空间,则占用面积为4.2m×3m,即12.6m2。每个实习位按2个学生计算,则生均占用面积为6.3m2/生。旅游服务类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测算见附表4。附表4旅游服务类教学实训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测算表单位:m2(8)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汇总详见附表5。附表5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汇总表单位:m2

第二十五条  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2/生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五条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是指除教学实训和生活用房以外必备的办学用房。(1)图书阅览室:阅读座位按学生人数的18%~13%、教师人数的16%配置测算,每座使用面积2.30m2;(2)心理咨询室:每间建筑面积宜为10m2~50m2;(3)风雨操场:至少能容纳一个班级分组活动,或至少布置一片篮球场;(4)行政办公室、教研室:按每人办公区域面积4m2测算;(5)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汇总详见附表6。附表6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汇总表单位:m2

第二十六条  生活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

                       表6  生活用房生均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m2/生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六条生活用房由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和其他附属用房组成。(1)学生宿舍:按每床使用面积3.15m2测算,每间寝室按居住6人考虑;(2)食堂:1000人规模按每个学生占使用面积0.72m2测算,餐厅和厨房的使用面积各为50%;餐厅、厨房的设计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1000人以上规模,面积指标适当折减;(3)单身教工宿舍:按教职工人数的25%计算;(4)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汇总详见附表7。附表7中等职业学校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汇总表单位:m2(5)本建设标准不包括建在校外农(林)场和生产型实习基地内生活用房。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不得奢华建设。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筑标准首先确保校舍的坚固安全,校内实训用房应注重实用性,满足实验实训的要求,适应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理实一体的培养方法,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相符合,使学生基本具备专业操作技能,为顶岗实习打下基础。应防止盲目投资、华而不实的倾向,同时要避免因陋就简、降低标准。

第二十八条  实训用房应做到先进性、真实(仿真)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满足“理实一体”的教学需要。实训用房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行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培养特殊工艺、民间艺术人才为重点的学校和专业的实训用房应满足其特殊的实训需求。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八条  实训用房建筑标准应满足教学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虚拟技术,体现各专业真实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训用房、学生宿舍宜设计成多层建筑。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九条  建筑层数主要从使用要求、安全疏散和节约土地的原则考虑,教学和生活用房宜建多层建筑。实训用房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相关行业建筑设计规范合理确定建筑层数。

第三十条  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教室不低于3.10m,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净高不低于2.20m;

   二、基础课实验室不低于3.10m;

   三、实训用房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学生宿舍单层床不低于3.00m,双层床不低于3.10m,高架床不低于3.35m;

   五、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食堂等,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第三十条  建筑室内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结构梁底或顶棚下突出物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应依据师生所需要的空气量及各类用房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建筑设计应满足抗震设计要求。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校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

   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第三十一条  为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应采用比较规则的平面布置和立面设计。校舍建筑根据其功能及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要求,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抗震设防规范要求确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三条  校园建筑、道路及场地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教室、基础课实验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措施。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 展开条文说明第三十四条  楼地面应根据不同的使用需求分别按照防尘、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洁的原则选用面层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三十五条  门厅、走廊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严寒和风沙大的地区,门厅的北向出入口宜设置门斗;

   三、教学实训用房外廊净宽不应小于2.10m,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70m。办公用房的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50m;

   四、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五、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m。

▼ 展开条文说明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门厅除集散功能外,还具有滞留、小憩、传递信息、展示等功能。走廊宽度主要根据交通联系、人流量、安全疏散、设备材料运输和其他使用功能考虑。

第三十六条  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安全疏散和防火规范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楼梯间宜有直接的天然采光;

   二、楼梯踏步高度不宜高于0.15m;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井宽度不宜大于0.11m;楼梯栏板或栏杆应坚固;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0.90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m;

   三、多层实验室和实训用房宜设置货运电梯。

▼ 展开条文说明第三十六条  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按防火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为方便实验实训设备及家具、材料等物品搬运,二层及以上的实验实训用房宜设货梯,台数和单台载重量根据使用需要和相关规范确定。

第三十七条  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材料。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等宜采用高1.20m的耐磨、易清洁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m。外墙面装修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 展开条文说明第三十七条  建筑墙面装修具有保护墙体结构、改善室内环境、美化建筑外观形象的功能。室内装修材料要根据使用要求和经济条件选用。外装修材料除能防止雨水渗透外,还应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建筑环境的协调统一、当地建筑材料的供应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三十八条  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的通行。教学实训用房的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框上部应设采光通风窗。实训用房的门应满足设备和材料进出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第三十八条  门窗必须达到本条中规定的安全性和适用性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阅览室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够的厕位。男生按每40人配置1个蹲位和2个小便斗,女生按每13人配置1个蹲位。厕所宜采用水冲式厕所,并采用环保、节水的设备,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气装置。宜建造生化环保化粪池。运动场附近宜设置适量厕位的独立厕所。

▼ 展开条文说明第三十九条  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阅览室学生使用厕所的时间集中、人流集中,为有利于环境卫生、方便使用,宜采用室内水冲式厕所,并分层设置。

第四十条  室内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建筑采光应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00m,当外墙窗台高度低于0.90m时,应设安全护栏。

   二、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阅览室、办公用房、宿舍等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教学实训用房应有换气设施。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计算机教室、风雨操场等应设置机械排气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第四十条  室内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学生身心健康。因此,教学用房的采光、照明、通风、换气等应符合相关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筑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各类用房的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二、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照明线路均应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实验、实训用房和食堂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每个操作单元单独控制和计量;学校宜根据需要配置发电机备用;

   三、网络系统应采用综合布线,每间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均应安装网络终端;

   四、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学校,应因地制宜地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年日照时数大的地区可利用太阳能取暖;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应因地制宜配置降温设施;

   五、教学实训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冬春季的换气设施,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六、教室前墙应设黑板(白板)和投影幕布及显示屏,室内应设置讲台、清洁柜、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终端、有线电视等;

   七、实验室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给排水、电、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化学实验室的毒气柜,应有强制性的机械排气设施;

   八、学校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宜安装安保监控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第四十一条室内照明设计取决于不同功能用房对照度的要求,现行国家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做了具体规定。为提高桌面照度,保护学生视力,照明灯具应采用表面反射系数高、反射曲面适宜的灯罩和发光效率高的节能光源,不得用裸灯。室内的采暖、降温设施应因地制宜设置,有利于调控室内的适宜温度。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学校,应设取暖设备,散热片暗装,并设保护安全的暖气罩,宜采用集中供暖。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92-2018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用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 展开条文说明第四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投资控制原则,以及其适用范围。

第四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期可按表7控制。

表7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期

   注:1  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办公楼、教学楼工程8层以下、全现浇结构类型、Ⅰ类地区计算。

       2  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3 中间规模按插入法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第四十三条  本条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近3年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周期,提出了不同规模类型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期。

第四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 展开条文说明第四十四条  本条强调中等职业学校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

 附录一术语

附录一术语

一、中等职业学校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技工学校等实施高中阶段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校。

二、教学实训用房 teaching and training rooms

对学生进行各类教学、专业技术和工作技能训练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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