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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培养单位: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5号)(以下简称“老《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和考核办法》(法大发〔2024〕5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特聘、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6号),学校决定开展2024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是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保证,是人才强校的重要内容。博导选聘应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严格执行“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坚持全面考核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导师教育教学业绩和科学研究业绩,对导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各二级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做好本单位认定工作。各单位党政领导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共同担当起领导职责,将认定工作做实做细,坚决杜绝各种不当行为。对在认定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二、专职博导首次选聘

(一)工作说明

根据新《办法》,博导岗位实行首次遴选聘任制和在岗任职资格确认制。首次申请博导岗位的校内专任教师,依据首次选聘条件聘任上岗,获得首个聘期的博导岗位任职资格。博导岗位首次选聘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由研究生院统一部署,一般在上半年进行,博导岗位聘期为4年。已在岗博导在聘任期满后通过在岗任职资格确认方可获得下一聘期的博导岗位任职资格。

(二)学科范围

经学校批准列入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各二级学科。

(三)选聘对象

2022年被认定为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条件的导师可作为在岗博导直接按照新《办法》参加2025年在岗博导年度招生资格考核及2026年在岗博导任职资格确认,无需参与本次博导岗位首次选聘工作。其他未在2022年被认定为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条件的导师申请博导岗位任职资格的,应按照老《办法》规定参与本次博导岗位选聘。

2022年之后由人事处按照人才引进同时获得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已在岗博导不再参加首次选聘,可直接参加2025年招生资格考核和2026年任职资格确认。

近5年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规范受到处分的,不得申请。

(四)选聘条件

1.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详见老《办法》第四条,其中:

(1)申请人退休年龄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时间节点按2024年6月30日计算,即:首次申请者应于2027年6月30日(不含本日)之后退休,非首次申请者应于2025年6月30日(不含本日)之后退休。往年曾申请过但未通过条件认定的视为首次申请。

原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本校教师,因年龄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2025年6月30日[含本日]之前退休),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特聘、兼职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条件认定办法》(法大发〔2018〕26号)规定,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特聘导师。(具体要求见本通知第四部分。)

(2)“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不包含接力授课课程。近3年内,承担学历研究生教学任务一般应达到年均48课时。

(3)“完整指导过1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指已有所指导的学历硕士研究生授予学位,如申请人申请时,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暂未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附条件申请,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前,如所指导研究生在学位申请任一环节未予通过,则自动丧失申请资格。

2.科研业绩条件认定

(1)单独或集体撰写的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案例中心、中国管理案例共享中心或国际知名案例中心(库)的;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参加全国竞赛或参加国际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上述每一项等同一篇核心期刊成果。

学科竞赛范围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科竞赛目录》(法大研字〔2023〕62号)为准。

(2)经学校认定的自然科学类、管理类等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与所指导的在校研究生或合作的在站博士后合作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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