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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学习、科研活动中表现较为优秀的研究生,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法大发〔2019〕1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审年度中有违反但不限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手册》中关于学籍管理、行为准则、违纪处分、考试违纪等校规校纪相关规定的或《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手册》相关规定的,将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五条 凡有提供虚假材料、学术不端等不诚信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章 等级设置、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设置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博士研究生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8000元,硕士研究生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博士研究生的奖励金额为12000元,硕士研究生的奖励金额为10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博士研究生的奖励金额为10000元,硕士研究生的奖励金额为8000元。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班在册人数为基准进行分配,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专业在册人数为基准进行分配。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硕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二)一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三)二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值评审制,对申请人在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分值计算。

(一)学习成绩的计分标准

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1.学习成绩包含上一学年全部必修课(含学年论文和读书报告)和专业限选课程;

 2.学习成绩的计分采用加权平均分的计算方式,加权平均分按照7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入考评分。

 3.出国交流期间在国外学校取得的成绩不计入奖学金成绩考评。

(二)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相关规定进行。

 1.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校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在《研究生法学》和《法大研究生》发表的论文视为校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3.“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视为一般期刊发表论文。

 4.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论文培育项目、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 在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文章,折合科研考评分25分。

(2)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登记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文章,折合考评分20分。

(3)在《研究生法学》和《法大研究生》发表的论文,视为校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折合考评分10分。

(4)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根据期刊水平分类折合考评分:CSSCI来源扩展版期刊论文折合考评分10分;北大核心期刊论文折合考评分5分;普通期刊论文折合科研考评分0.5-2分,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论文质量评分。原则上发表于一般期刊的论文最高限定为5篇,发表论文的字数不足2000字的不计分。

(5)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校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折合考评分10分;“学术新人”评选的优秀论文作为一般期刊论文折合考评分5分。

(6)同一篇一般期刊论文符合多项折合科研考评标准的,以考评高分计算。

(7)共同署名发表的,第一作者按照论文标准考评分70%计,第二作者按30%计;作者为三人以上(含三人,下同)的,第一作者之后的各作者按照论文标准考评分的30%平均计算。

(8)导师和学生(一人)共同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生视为第一作者,论文标准考评分的100%计算;作者为三人以上的,按照论文标准考评分的50%平均计算。

(9)学术专著每部折合考评20分。申请人独立出版学术专著,作者计20分。合作学术专著中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按照作者所完成部分的字数在专著总字数中所占比例计分;未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第一作者按照标准考评70%计分,其他作者按照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算分值;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

(10)其他著作每部折合考评10分。申请人独立出版著作,作者计10分;合作著作中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按照作者所完成部分的字数在著作总字数中所占比例计分;未明确列明作者分工的,第一作者按照标准考评70%计分,其他作者按照30%计分后除以作者数量计算分值;合著中有主编副主编的,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20%计分,副主编按照标准分值的10%计分。

(11)法规汇编和习题汇编类出版物由专家评审组进行实质性认定,按照著作加分,或者不予加分。

(12)学术成果是指上一学年9月1日到评选当年8月31日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著作。到申报截止时,学术成果必须已经发表或者出版,用稿通知和清样不能列入参评。

(三)科研奖励的考评分值

(1)主持国家级项目每项20分,参加人员每人3分。项目立项后研究过程中增加的人员每人1.5分,且以5名增加人员为限。

(2)主持省部级项目每项15分,参加人员每人2分。项目立项后研究过程中增加的人员每人1分,且以5名增加人员为限。

(3)主持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的主持人每项10分,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的主持人每项8分,项目经费2万元以上的主持人每项2分,参加人员按照主持人分数的五分之一计分。

(4)主持学校项目的每项5分,参加人员每人2分。

(5)“探索杯”给予科研奖励分值1-3分,三等奖1分,二等奖2分,一等奖3分。

(6)科研项目认定以立项书署名、项目合同书署名、结项书署名,课题公开发表成果署名四类情况之一为准予认定,横向课题需提供上述文件和项目经费到账证明。

(7)用于奖学金认定的横向课题项目不超过2个。

(8)同一科研项目只能使用一次,不能跨评审年度重复使用。

(9)教改项目和产学研项目及其他教学类项目不作为科研项目加分依据。

(三)综合素质的评审

综合素质评审从社会实践、学生工作和表彰奖励三个部分进行评审,满分为10分。

1.社会实践

(1)社会实践考评分两种情况予以加分:第一种根据申请人参加的法律援助、支教、志愿者服务计分,最高计2分;第二种根据申请人参加或服务于学院统一组织的旨在提高研究生综合能力的学术活动、外事工作、专题活动、志愿服务等集体活动记分,最高计2分。

(2)计入考评的社会实践分数根据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长计分,每小时记0.1分,计入考评的社会实践需提供含时长的证明材料原件,此项考评累积不超过4分。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活动证明和时长由研工办出具。

2.学生工作

(1)学生工作根据申请人在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述职后由班级同学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以0.5分,1分和2分三个标准评分,由研工办根据班级民主评分结果认定加分。

(2)在班级担任干部认定2分的人数不超过3人,在学院研究生会担任干部认定2分的人数不超过3人。

3.表彰奖励

(1)获得国家级表彰加4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获得学校表彰的加2分,获得学院表彰的加1分。

 (2)同一事迹获得的不同级别奖励,以高分计入考评分值,不累积加分。本项考评累计加分不超4分。

     (3)学术类奖励和科研奖励,按照主办方级别相应加分,非官方机构举办的学术活动由专家评审组进行实质性认定,可最高按校级奖励加分或不加分。

 (4)学术类奖励和科研类奖励不重复加分,以高分值计入考评分数。

 (5)非学术类奖励仅限于校(院)优秀班级干部、校(院)三好学生、校(院)优秀团员、校(院)优秀团干部、校(院)优秀共产党员、模拟法庭、辩论赛、职场面试比赛活动中获得的奖励,以及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奖励。

 (6)代表学校参加体育类比赛、模拟法庭、辩论赛、职场面试大赛并获得奖励的按照校级加分;代表学院参加体育类比赛、模拟法庭、辩论赛、职场面试大赛并获得奖励的按照院级加分。

 (7)其他和研究生综合能力培养相关的奖励由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加分或者不加分。

      第十一条 排名规则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测评总分排名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排名规则为:

1.总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2.总分值相同,科研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3.总分值、科研分值相同,学习成绩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4.上述各项成绩相同,综合素质分值高者,排名在前。

第四章 学院评审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各专业教学机构教师代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审包含同学申报、班级初评、班级公示、学院复审、学院公示等环节。硕士研究生班级初评小组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同学代表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博士研究生班级初评小组由专业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同学代表不少于专业人数的10%。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自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后开始。学院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既定的评审标准与规则,自奖学金评审工作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选出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结果应予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参评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反映意见,由该办公室将异议提交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答复。经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如果涉及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的解释问题,可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开始适用,未尽事宜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解释适用。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由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民商经济法学院党政联席会具有最终解释权。

                                 民商经济法学院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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