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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助学金及助研津贴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含国家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非在职培养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助学金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助研津贴是研究生协助导师承担相应的研究工作所给予的经济补贴,由研究生所在研究所发放。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标准及期限。

1、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标准为2500元/人.月(入学当年9月—12月,共计4个月);回到研究所后,标准为1500元/人.月(入学下年的1月—按期毕业年6月)。

2、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标准为1500元/人.月(入学当年9月—下年4月,共计8个月);回到研究所后,标准为800元/人.月(入学下年的5月—按期毕业年6月)。

第四条  研究生回所后的助研津贴发放标准及期限。

1、博士研究生不低于1500元/人.月(入学下年的1月—按期毕业年6月)。

2、硕士研究生不低于1000元/人.月(入学下年的5月—按期毕业年6月)。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生病、参军等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和助研津贴,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公派出国(境)或国(境)外提供生活费资助超过三个月者,自出国(境)当月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助研津贴,回国(境)后第二个月恢复研究生助学金和助研津贴发放。

第六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优博计划内的延期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由于个人原因未按期进行学年注册的研究生,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和助研津贴,待其完成学年注册后再行发放。停发的研究生助学金和助研津贴不再补发。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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