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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骨缺损、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明显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五条 存在功能障碍的骨、关节、软组织伤病和畸形,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六条 恶性肿瘤、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第七条 难以治愈且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皮肤病、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包括实验室检查发现阳性结果,不合格。

    第九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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