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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励金评定细则

为进一步激发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中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中大研字〔2016〕11号)、《中南大学校级奖励金评颁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教授委员会、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认真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校级奖励金的评定原则及评定方法。细则如下:

一、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一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0;校级奖励金按当年奖项各有不同,标准为1800元~5000元不等。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励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在基本学制期限(硕士3年、博士3年、直博生5年)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校级奖励金申请对象为最长学制期限内(硕士5年,博士6年)且加权平均绩点在3.0以上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2015级、2016级直博生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2012级、2013级、2014级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201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六)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实验室建设、学生工作以及服务实践等活动;

(七)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

(八)身心健康。

第三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励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时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五)二、三年级研究生未按培养计划要求通过开题报告或博士资格考试者;

(六)2016年度内毕业的研究生。

第四条.据学校文件,对当年入学新生,本应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成绩,但由于生源入学方式不一,评定条件无法量化,新生参评者以入学后的学术论文及成果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励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但可参评校级奖励金(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六条.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励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以及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励金参评资格。

二、主要学术要素及比较办法

第七条.评选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系统学籍认定的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下同)的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为主要依据,以IF≥10和《Acta Materialia高水平学术论文为第一优先原则,直接评定国家奖学金;大类分区Ⅰ、Ⅱ、Ⅲ区顺序为第二优先原则,按Ⅰ、Ⅱ、Ⅲ区论文数量及IF顺序排序,数量优先,再按同一区论文∑IF总和排序,同区论文∑IF值相当者,取下一区论文∑IF值比较。具体参考依据为中国科学院近四年SCI期刊分区情况及近五年平均影响因子

第八条.研究生学术成果必须以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论文以公开发表(含网上公示的论文)为准,非学术论文不作为评奖依据。

第九条.为鼓励创新,授权发明专利(以收到书面收费通知起算)主要发明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为主要学术要素,类比一篇Ⅲ区论文参与评奖,IF值参考同次评奖论文Ⅲ区最高影响因子计。

条.挑战杯全国一等奖(排名第1)获得者,按Ⅰ区论文后Ⅱ区论文前排名;二等奖(排名第1)获得者,按Ⅱ区论文后Ⅲ区论文前排名;三等奖(排名第1)获得者,按Ⅲ区论文后Ⅳ论文前排名

第十一条如果依主要学术要素不能确定者,按其它学术要素总计分排队确定

三、其它学术要素计分办法

第十条.以第一作者发表CSCD的学术论文,每篇2分;EI源刊上的论文每篇4分;SCI源刊上的论文中文每篇中文6分、英文每篇8分;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会议论文,每篇加2分;国际会议论文每篇加3分,文摘不算分。所有多源刊论文计其中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第十条.申请专利:以第一作者(或系统学籍认定的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下同)申请发明专利每项4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3分;以第二作者及以后(排除导师后排序,以下同)申请发明专利每项2分/N(排序)、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5分/N(排序)

第十条.授权专利:以第二作者及以后(排除导师后排序,以下同)获得发明专利每项5分/N(排序)以第一作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8分,以第二作者及以后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4分/N(排序)

第十条.科研获奖:获国家级奖励一等奖20分/N(以学生排名先后),二等奖15分/N(学生排名),三等奖15分/N(学生排名);省部级:一等奖15分/N(学生排名),二等奖10分/N(学生排名),三等奖5分/N(学生排名)。

第十条.挑战杯获奖: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非排名第一学生分别按20分/N(排名)、10分/N(排名)、5分/N(排名)计分;省级一等奖(排名第1)10分,二等奖(排名第1)5分,三等奖(排名第1)2分,后排名次的各等级奖则按10分/N(排名)、5分/N(排名)、2分/N(排名)。

第十条.在第一作者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以第二作者及以后(排除导师后排序,以下同)发表的学术论文区分排队,区10分/N(排序);区8分/N(排序);区6分/N(排序);区4分/N(排序);EI 2分/N(排序);CSCD 1分/N(排序)。

四、附则

第十条.候选人及其主要入选成果将在院内公示,评审委员会按不低于下达指标的120%确定公开答辩研究生名单,并进行公开答辩。如最后一名有多位同学综合评定分数相同,则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考查评出。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教授委员会成员、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3-5名)组成,名单在学院评审时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二十条.如有放弃当年所获奖励,必须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且本人签名,相关成果方可用于下一年度评选。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早发、多发高水平论文,进入国奖答辩圈但最终未能获评国奖的研一、研二学生,第二年可继续使用相关成果参评国奖,有新成果的情况下可优先获奖。

二十二条.如已申报的同学放弃奖项后,造成申报学生不足,实行增补申报。

第二十条.往年评上国奖、校奖、院奖时已用的材料,不得再次提交用于申请新奖项,经查实重复提交,取消研究生期间评奖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6年9月28

 

附: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励金评审委员会名单

组  长:梁叔全

副组长:王德志、刘立斌、胡小清

组  员:李  周、徐国富、陈志永、冯  艳刘楚明、刘志义、刘华山、潘清林、姜  、李慧中、杨续跃、余  琨、李志成、江  勇、邓运来、艾延龄、邓小铁、周  恒、蔡圳阳、宋  芳、杨  露、戴翌龙、王  岩、吴雯婷、刘  月、刘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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