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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教务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实行弹性学制,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各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下同)在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个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 个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大类(专业)培养方案。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第九条 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大类(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条 选修原则

1.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手续进行选课。允许跨院、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

2.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3.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4.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5.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6.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7.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 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向学院申请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免修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3.申请课程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申请某门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证明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教务处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注册的时间内进行。事先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 课程免听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该课程,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要在开学1周内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3.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后应当参加该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 绩点算法: 设g为学生课程成绩绩点

g=3*(x-min)/(max-min)+1 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g是成绩绩点;

x是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是参加该课程考核的最高分;

min是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

当max=min时g=2.5;

采用5级记分制的算法:

=Σ(学分*绩点)/Σ学分。平均加权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设计类课程和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而随下一年级重修),学生参加补考,成绩如实记载,补考合格,绩点为1。

第十九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重修课程绩点按重修所在教学班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以申请缓考,但应当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考试中心审定,并通知开课学院。缓考者应当参加该课程最临近的一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由于身体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批准,体育课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其课程记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凡学生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

2.学生确有某突出专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3.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学习;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

1.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转入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大类(专业)学生应当达到转入大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条 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程序:

1.学生转学,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该学期期末办理完毕。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其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大类(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条 每学年开学初经补考后需重修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没有达到退学标准的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每学年开学前经补考后需重修课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4.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本科毕业生,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或已修满修业年限,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重修考试,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含补考),合格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在校期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要求离校者,或者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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