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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颁布《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中医研〔2014〕24号

各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工作,对2011年8月修订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做了进一步修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专家审定,现予颁发。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4年7月2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照获准授权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我校设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本校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研究生院,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四)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取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三)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四)负责组织本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做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决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凡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完成并达到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

(三)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四)学位论文有新的见解,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临床医疗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

(六)申请科学学位(学术型)的境内硕士研究生要求在学期间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下同)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医史文献专业中华医史杂志、中医文献杂志视为中文核心期刊),或以前二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1.0或以前三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3.0的被SCI收录文章;

申请专业学位的境内硕士研究生要求在学期间至少在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下同)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或以前三名作者发表被SCI收录文章。研究生须第一作者,且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

(七)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临床医学、护理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申请者)全国统一考试,并提交1篇为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须第一作者,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或以前二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1.0或以前三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3.0的被SCI收录文章。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八)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要求同时应该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广州中医药大学中药学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

(三)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学位论文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六)能够熟练地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根据需要选修,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七)申请医学科学学位(学术型)的境内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提交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根据学科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基础的博士研究生须提交至少1篇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被SCI收录的文章;

2.申请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的博士研究生须提交1篇SCI或3篇中文核心期刊(医史文献专业中华医史杂志、中医文献杂志视为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

上述论文均要求以第一作者发表,并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

以前二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3.0或以前三名作者发表影响因子不低于6.0的被SCI收录文章可等同为以第一作者发表且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文章。

发表被SCI收录文章存在共同第一作者的,若另一共同作者也为我校申请学位人员,影响因子不低于3.0。

(八)申请专业学位的境内博士研究生要求在学期间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要求以第一作者发表,并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研究生”。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

(九)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须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并提交3篇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增刊、文献综述、论文摘要不计其内)。作者单位须注明“广州中医药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

(十)学校设置的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如“1+4”创新班)、硕博连读(含非医攻博)项目发表论文标准以其培养方案中要求为准。

(十一)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予要求同时应该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未通过学位课程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三)考试、考查中有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四)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者;

(五)论文评审未通过者;

(六)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七)因其他原因不得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  学位课程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课程按照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与毕业实习成绩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课程

(一)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外国语(英语或日语)

3.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4.指定选修课

5.选修课

(二)参加学术活动达到规定次数;

(三)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课程要求,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广州中医药大学中药学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四)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一般与本校硕士生同时进行;

(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课程

(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应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外国语(英语或日语)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至四门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按培养计划进行。

(二)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者须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三)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由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范围由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会审定后,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四)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摘要、绪论或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与讨论、参考文献、附录以及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参与课题及获奖情况、致谢等。摘要要求中英文对照,并附上关键词。在引言中,应进行文献回顾,简述所研究的科学问题的新见解和论文的基本观点。对科学观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和实验验证;应用别人的材料,要来自原著,利用合作者的科学设计和研究成果,必须加以注明。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5万字以上,详细中文摘要1万字左右;硕士科学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药学专业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1.5万字。论文要求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

学位论文原则上使用中文简体字撰写,一般不得用繁体字或外文,题目用3号或小2号宋体字。论文内容用小4号宋体字。

凡需要保密的论文须写出正副本,保密部分写入副本,并注明密级。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研究生用于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至少应占整个学习阶段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博士生学习阶段的工作系本人硕士生学习阶段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不能作为博士生学习阶段的成果。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须在答辩前40天上交学位论文,并要填写《硕士学位申请书》,送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在二周内审定论文,对其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进行论文预答辩。若同意答辩,应将论文送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论文的时间为硕士生完成论文时间。

第二十条  博士生应在答辩前二个月交出论文,并送导师审阅。导师应在二周内审定论文,对其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公开组织论文预答辩。若同意答辩,应将论文送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论文的时间,为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在提交专家评阅前,应交有关教研室或管理部门进行统计学审核和论文查重,并出具相关证明。凡是统计学或论文查重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专家评阅。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除有特殊规定外,全部实行双盲评审;硕士(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按二级学科抽取比例不低于10%的参加双盲评审。学位论文报送工作务必在学校论文答辩工作启动前至少40日前完成。每篇博士参评论文由3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每篇硕士论文由2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双盲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可参加答辩。

不参加双盲评审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由学院聘请相近学科的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校外专家)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可参加答辩。

第二十三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亲手书写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3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专业学位至少要有一名院外专家、学术学位至少要有一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应列席会议。答辩委员会的姓名应对申请者保密,申请者本人不得出面聘请答辩委员。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记录员二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学术造诣较深的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最少有2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应列席会议。答辩委员会的姓名应对申请者保密,申请者本人不得出面聘请答辩委员。

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记录员二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应公开举行(除保密专业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2.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情况(简要学历、经历、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情况等);

3.研究生报告论文,硕士生20分钟,博士生40分钟;

4.宣读论文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参加答辩会的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

5.答辩会休息,并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其任务是:宣读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做出评价,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6.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对论文的评语;

7.答辩结束。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应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的全文及摘要、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记录及学位审批材料等各一式二份放入学位档案袋,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验收。待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将年度授予学位的档案及有关材料分送学校档案科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存档。

个人学位档案存档材料细目:

1.研究生登记表(同等学力人员提交注册登记表、导师确认表)

2.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同等学力人员此项不需要)

3.研究生培养手册(含培养计划、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开题报告评议表)

4.研究生成绩单

5.学位申请书

6.学位论文评阅书

7.学位论文

8.论文答辩现场照片2张(1张答辩个人照,1张合影,照片大小为5R)

9.临床技能考核表或实践技能考核表(专业学位需要)

第七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三十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向学位评定分委会送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

(一)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应提交:

1.学位申请书;

2.学位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包括培养计划、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临床轮训考核表、论文工作计划和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及复印件);

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4.学位论文、论文摘要和论文摘要的外文译本;

5.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学术活动登记表。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统考合格证明,申请临床专业学位的需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

2.学士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证明;

3.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含中、英文摘要);

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

5.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表现、工作成绩和科研成果、业务能力及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预审合格,发给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

6.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1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三)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批准书;

3.申请人的最后学历、最后学位、个人履历等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简历、政治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介绍材料;

5.学位课程成绩单;

6.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详细中文、外文摘要;

7.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3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对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各召开一次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八章  名誉博士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的外国学者、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证书的生效日,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徇私舞弊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予复议或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结合本学科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细则所规定基本要求的标准,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秋季入学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制定

二零零八年八月第二次修订

二零一一年八月第三次修订

二零一四年六月第四次修订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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