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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业务(市外迁入)

市外迁入-投靠配偶

一、办理条件

配偶为东莞户籍的非莞籍人员,可以申请投靠配偶迁入我市,其非莞籍的未成年子女可一起申请随迁;其成年子女属户口不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可一起申请随迁,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须为本省生源;原我市户籍居民因服兵役、出国(境)注销户口,其配偶经其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可以投靠原我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入户。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受理机关

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市外迁入-投靠配偶”,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该事项属于一站式户口迁移,系统进行网上迁移,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户籍的3个工作日,其它省份户籍的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迁出后,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领取证件”,预约到原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七、相关提示

(一)经受理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自然日),《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为:30天(自然日)。

(三)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五)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六)对原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我市有居住登记的,入户我市后,应进行注销居住登记。

(七)被投靠方属集体户,但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子女在市内有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应当直接投靠配偶迁入自有房产立户。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结婚证

验原件。

1

0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4

配偶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5

配偶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其父母户口簿。

1

0

6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内无自有房产投靠入户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

1

0

7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被投靠方属集体户,但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子女在市内有自有房产的提供,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

1

0

8

户主居民身份证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1.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2. 原我市户籍居民因服兵役、出国(境)注销户口,其配偶经其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投靠原我市户籍居民的父母入户的。须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1

0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1未成年子女随迁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

1

0

2

随迁子女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3

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材料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4

抚养权归属材料

父母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验原件。

1

0

5

子女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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