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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经院发〔20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管理,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

第二条 指导思想

1.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环节进行;重在建构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增强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能力。

第三条 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系统掌握某一特定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有思想、有能力、有担当,实践、实用、实干(简称“三有三实”)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培养方式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职业化要求的研究生培养类型,区别于侧重理论与学术研究的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旨在培养有特定职业背景的高级专门人才。

1.教学内容与方法以实际应用为导向。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通过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和专业实践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设施和手段,紧密联系实际,强调培养研究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开辟实践课堂,聘请实务界专家开设讲座或承担部分课程。

2.综合评定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评定包括考试、作业、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专题报告、文献阅读等。

3.成立专门的导师组,实行“双导师”制。为适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要求,该类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与校外导师(聘请的校外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 校内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等方面的指导工作,校外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习基地或单位的专业实习、实践能力培养等指导工作。导师组的成员由校内外导师共同组成。

4.建立专业实践联合培养基地,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除在课堂上组织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外,亦根据教学需要建立若干专业实践联合培养基地。在学习期间,安排研究生到基地实习,增强研究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五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检验和监督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对研究生进行毕业及学位授予审查的基本材料。

第六条 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过程中,导师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的确定,课程学习、文献阅读、教学与学术实践、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就应认真遵照执行,原则上不予更改,第一学期已经开设的课程一律不得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修订的,应及时报学院(中心)备案。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后,由研究生本人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研究生应按制订的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培养环节须经考核和审查通过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般应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在导师组指导下制订完成,研究生应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书》一式3份,分别由研究生本人、导师、学院(中心)留存(原件),研究生处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完成后,个人培养计划原件存入本人培养档案。

第四章 学分制与课程学习

第九条 课程学习是硕士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础环节。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硕士研究生修读课程参加考核合格,即获取相应学分;修满不少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课程最低学分数,即完成课程学习要求。

第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充分反映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三类,必修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选修课包括指定选修课(方向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方向任选课),实践课分为校内实训和校外实践。

1.公共课:即第一外国语和政治理论,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4学分。

2.专业基础课:由各学院(中心)根据学科专业特色及研究方向,按照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的要求开设。每门课程的开设以一个学期为宜,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同时应注意增大课外学习的强度。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2学分。

3.选修课:为提高硕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鼓励硕士研究生修读相关学科专业的选修课,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0学分。

4.专业实践:硕士研究生应在专家指导下参加校内外专业实习、实践,作为必修培养环节,提交实习实践报告。实习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学生,可通过提交专业实务工作总结等获得实习实践学分),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4学分。

第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总学分必须满足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修满规定总学分后方能进入硕士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培养质量,各专业可根据自身培养特点设置本专业的补修课程。具体补修对象和方式由各专业在培养方案中设定。补修课程经考试合格,其成绩记入学习档案,不计学分;所补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硕士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同时,还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系统的课外学习;由导师进行适时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选课

在校硕士研究生均实行计算机网上系统选课。研究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熟悉本专业的全程教学计划,必须按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选择本专业课程。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在校园网上选课。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选课,则无法取得该学期该课程学习和考核的资格。

选课要求:①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在修读完先修课后方能再修后续课。②研究生一旦选定课堂,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退选。因故选错课程需更正者,应在开课后一周内到研究生处办理更正手续,逾期不再办理。③研究生在第二至三学期可以自由选修全校任意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由研究生处在选课系统中公布。

第十五条 免修

申请课程免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与所申请免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科目的国家级或国际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2.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课程免修的研究生,须在每学期的选课前的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交验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等有关材料,经课程所在学院(中心)和导师组审查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登记为“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政治理论课、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及正在修读的课程,研究生不得申请免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硕士研究生,可免修英语(第一外语为小语种的,不得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1.通过国家六级英语考试,且六级成绩换算成百分制达到80分及以上的;

2.本科阶段为英语专业并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现攻读非英语专业学位的。

第十六条 考核资格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旷课时数达到该课程计划时数四分之一及以上的;

2.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3.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课程考核前,各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研究生的考核资格,并将研究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一周公布。研究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其所在学院(中心)申请复议。教师和有关学院(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缓考和旷考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缓考:

1.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经校医院认定的诊断证明);

2.家庭发生重大灾难性变故,并经学校核实需在家处理的;

3.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研究生须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公共课的缓考须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其它课程的缓考报学院(中心)审核批准。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3至4周进行,由各学院(中心)安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研究生未参加缓考的课程,学校不再单独为其安排考核,需重修该门课程。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一般为考试课程,任意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程。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或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但一般应有一定量的笔试。笔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最长不得超过180分钟。

第十九条 成绩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低于20%,期末成绩比例不高于8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告知研究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研究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出勤率等情况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期末考试前给出研究生的平时成绩。总评成绩≥60分即为合格。

凡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试舞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记入研究生本人的成绩档案。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每学期开学后,研究生应及时上网核查本人成绩,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失误,需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任课教师需提交书面材料,经学院(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变更成绩,并由研究生处负责录入成绩。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重修

凡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进行重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可申请继续重修。研究生本人认为成绩不理想的,也可申请重修,成绩据实记载。

需重修的研究生,由本人在校园网上自行选课;没有选课的,不得参加课程的重修和考核。

因教学计划变动而无法重修的,应由导师组指定相应的替代课程,并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五章 专业实践

第二十一条 实践目标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必修课程。专业实践的目的和任务应符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通过专业实践,提高研究生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其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培养研究生在专业工作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工作环境的适应能力和沟通、协调、语言表达技巧,提高研究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实践内容与考核

专业实践包括校内实训、社会实践环节。

1.校内实训。要求研究生在校内完成规定的实训内容,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周,并提交实训报告。

2.社会实践。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须进行社会实习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可采用集中实习与分段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有计划进行。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前,研究生应制定提交社会实践计划,按照实践计划完成各项任务,认真撰写实习周记与总结报告。

研究生的社会实践成绩,应根据研究生实践期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实习单位的考核鉴定结果与实习周记、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其中,实习单位的鉴定成绩占30%,校内导师鉴定成绩占20%,实习周记、报告成绩占50%,社会实践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仅有社会实践环节,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各专业可根据自身培养特点规定时间。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硕士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衡量硕士研究生能否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在导师及导师组指导下进行,为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导师和学院(中心)应注意抓好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课题检查、答辩等几个关键环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要用至少半年的时间完成学位论文;导师要经常了解和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并给予有力指导。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体现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现实问题,有实际应用价值。论文形式上可以是研究或讨论相应学科专业实务问题的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理论结合实务的专题研究报告、项目管理成果等,不提倡纯理论研究的论文。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符合《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规定》,且必须有自己的见解或特色。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研究生处和各学院(中心)应按照《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学位论文的查重检测、双盲评审和答辩。答辩通过者,经申请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实行有条件的弹性学习年限,学习期限一般为2至4年,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可提前毕业;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至5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学业后,学校根据其修业时间和成绩,分别准予肄业、结业、提前毕业、按时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优秀并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申请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及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在读期间获评国家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一次及以上。

2.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本科专业与研究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3.学习态度端正,有创造性学习的能力,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宽,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学习成绩优秀,已修读的各门学位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90分以上。

4.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在研究生入校至申请截止日前,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独撰、或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专业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四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获得导师组认可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调研报告、实践报告或项目研究成果1份。

5.导师同意其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工作程序:

1.研究生于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推荐,导师组签署意见,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相关材料(申请表、成绩单、论文开题材料、发表论文的原件或发稿通知单原件、获奖证书原件、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等)汇总报研究生处审核。

2.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并在校内网站公示提前毕业研究生名单,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通知相关研究生到研究生处办理提前毕业手续。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规定的学习期满,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规定的学习期满,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进行了学位论文答辩但未通过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但不颁发学位证书,并可在初次答辩半年以后至一年以内申请再次答辩。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答辩未通过的,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规定的学习期满,修完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准予结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参加答辩,答辩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并颁发学位证书。答辩未通过的,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学校颁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半年或1年,即累计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4年。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因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毕业前办理申请手续),经导师和导师组签署意见、学院(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延长期内应按学校标准交纳学费,除学校另有规定外,保留在校研究生相关待遇;毕业后一年内返校申请再次论文答辩的,应交纳论文指导、答辩等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是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准则,其它相关培养制度若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2〕129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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