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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专升本真题解析(2020年)

D.地方政府

「参考答案:B」

解析:见教材P89。《宪法》赋予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下列哪一项属于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 )

A.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B.起诉

C.投诉

D.举报

「参考答案:A」

解析:见教材P59。《宪法》第38条规定,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5、甲的儿子是精神病,某日甲要出门办事,为防止儿子出门惹事。甲将其儿子反锁在家中。但最终甲儿子跳出窗户,并打伤行人乙,则对乙的赔偿应由( )

A.甲全部承担

B.乙全部承担

C.甲乙共同承担,甲负主要责任

D.甲乙共同承担,乙负主要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见教材P16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其造成损害便可不了了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如果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由监护人给予赔偿。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一方面,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是其法定义务,如果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说明在很大程度上监护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尽监护责任,因此应由监护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另一方面,由监护人进行赔偿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但是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当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担任监护人时,由于其不可能随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同时由于其职能的公益性质,不对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的儿子的监护人是甲,乙是受害人有啥责任?选项带乙BCD皆一眼错。

6、某日,甲在外行走,被楼上的烟灰缸砸伤了脑袋,关于甲所受的损害,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找该小区物业赔偿

B.找该栋楼的全体住户,连带责任

C.如果有一家住户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烟灰缸,则甲无权向其索赔

D.如果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烟灰缸,则甲有权向其索赔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出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过错推定责任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选项中BCD都对,对于物业公司,并未出现怠于履行服务义务情形,故A错。

7、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下对平等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意味着要取消一切差别,各方面都应做到绝对均等

C.“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D.“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并不意味事实上的平等

「参考答案:B」

解析:A选项是高中政治观点,观点基于法律本质是其阶级性。按教材来看,A是对的。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立法平等的宪法依据之一,所以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包括了立法上平等。这是学理观点,做题时采用教材观点比较好。B的文字表述太绝对一看就是错。C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D也对,是形式上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

8、行政法是?( )

A.仅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规范化法律文件

C.规范、监督行政权的运行的法律

D.我国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参考答案:C」

解析:教材P98。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A错在除了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别的法律关系,比如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调整社会关系便存在部分重叠或交叉。B错在那叫行政法规而不是叫行政法。D错在那叫行政法规和规章而不是叫行政法。啊这题目毕竟是回忆版,感觉选项怪怪的,看来还是要找机会公关一下教务老师获取官方版题目才给劲嗷。

9、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不经公布可以生效

B.法律部门之间的效力有高低之分

C.在法的溯及力上,各国普遍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D.法律绝对没有溯及力

「参考答案:C」

解析:教材P230。A错在说反了。B错在说反了,教材P36中依据《立法法》的规定选择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的原则也并非是对法律部门进行效力高低的比较。D错在有利溯及。

10.下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A.销售鲜活商品

B.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品

C.季节性降价

D.开业促销大酬宾

「参考答案:D」

解析:选项ABC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翻了教材《法学概论》倒是没写那么细,在教材 “反法”章节里没找到有写这个规定。有考虑在笔记里补充一些重要法条以便大家应对考试。

11.以下不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

A.言论自由

B.批评建议权‘’

C.宗教信仰自由

D.平等权

「参考答案:D」

解析:选项ABC都是具体权利,唯有D画风不同,秒选D。

1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做饭时投放了毒药。朱某预先料到其妻会给儿子喂饭,仍未阻止,结果其妻、子皆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B」

解析:教材P234。认识因素:明知 + 意志因素:放任。明知给李某做的下了毒的饭会被李某喂给儿子吃,但朱某在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下,仍把毒投饭了,结果妻、子被毒死,朱某毒死妻、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13、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中央军委会

D.监察委员会

「参考答案:A」

解析:教材P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表明,我国《宪法》的制定权和监督宪法实施权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的。它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权性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14、以下不属于选举国家主席的条件为( )

A.年满45周岁

B.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中国共产党员

D.中国公民

「参考答案:C」

解析:教材P87。年满45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我第一眼也没看出答案应选C,这道题难道是脑筋急转弯。

15、甲在书店购买了正版图书,将作者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并展示给朋友看,请问侵犯了作者何种知识产权( )?

A.署名权

B.著作权

C.商标权

D.专利权

「参考答案:不构成侵权」

解析: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作者署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三款。C和D选项没人能回忆出来,是我编的。本题中的A选项署名权是B选项著作权中的一种。我不确定答案,因为本题中“展示给朋友看”算不上以一定形式复制和发行擅自变更署名后的作品,更像是朋友间的恶作剧,个人认为答案或为“不构成侵权”。

16-20题 未能回忆出来

二、多选题(共10小题,每题2分)

1、以下属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的是( )

A.物

B.人体

C.精神观念

D.行为结果

「参考答案:ABD」

解析:教材P124。教材关于人体能否成为客体,表述有些绕——“有生命的人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体(部分或整体)成为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时,均不得危及人的生命”。或许旨在表达人体不能简单和尸体划上等号,但是“整体的人在不危及人的生命的前提下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也没能举出具体例子?我瞎猜也许是医患法律关系?这编者没有逻辑自恰啊!下次我笔记里查些文献稍微总结一下吧。C选项精神观念不是客体,因为可控制性不满足。此题和去年真题多选第一题非常像。

2、下列价值中,属于法治国家的实体基本原则的有哪些( )

A.平等 B.自由 C.民主 D.安全

「参考答案:ABC」

解析:这题百度搜一下能找到一模一样的。安全原则为啥不属于,因为国土和人民的安全是法治的前提,从其原则此角度来看逻辑不通。

3、恩点有限公司股东会对下列哪些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A.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B.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C.公司修改章程

D.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参考答案:ABC」

解析:教材P180。《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选项是普通决议事项,不包括在内。

4、下列可以向法院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 )

A.债权人 B.配偶 C.合伙人 D.未成年子女

「参考答案:ABC」

解析:教材P126。D未成年子女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吧想想肯定是排除。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确理解为( )。

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不允许有特权

C.公民在执法、守法、法的实施上平等

D.公民的权利能力平等,行为能力不平等

「参考答案:?」

解析:回忆版题目缺少法言法语风范的表述看多了脑壳痛。这题和前面单选题第七题很相像。是不是搞混了,一道题回忆出了两个版本?A错在事实的平等。B是对的但是表述很业余很不学术。C错在执法和法的实施,执法的都是行政主体,公民咋执法。法的实施同理。D行为能力不平等这种表述我一下子想不出怎么反驳。这什么破题。

6、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包括( )。

A.两者适用主体不同

B.两者制定程序不同

C.两者的内容不同

D.两者的效力不同

「参考答案:BCD」

解析:教材P57。两者适用主体都是公民一样的哦。

7、未回忆出

8、未回忆出

9、甲公司把货物委托乙公司保管,丙公司跟乙公司说甲公司欠我们15万,强行把货从乙公司仓库里拖走了,下列错误的是( )。

A.甲公司请求丙公司返还货物受两年期间限制

B.乙公司请求丙公司返还货物受两年期间限制

C.丙公司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

D.丙属于自助行为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错在物权请求权不受两年诉讼时效之限;B错在保管人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适用短期消灭时效是1年不是2年;C错在留置权的客体与债权不存在直接的牵连关系;D错在不是自助是侵权。

10、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

B.经1/3以上董事提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C.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可以超过3年

「参考答案:AD」

解析:公司法第108条。A错在是可以有不是必须有;D错在是不得超过3年而不是可以超过3年。

四、名词解释(共6小题,每题4分)

1、法律渊源(法概P16)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2、民族区域自治(法概P69)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地方民族的内部事务。

3、债(法概P142)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4、行政许可(法概P103)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査,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取保候审(法概P267)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且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五、简答题(共6小题,每题6分)

1、刑事案件侦查的机关和部门 (教材无)

1.公安机关

最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除由其他侦查机关负责的所有刑事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

4.监狱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5.人民检察院

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侦查;

6.中国海警局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民事执行管辖 (法学概论无,法学通论有)

民事执行管辖,指划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具体为:

1.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法概P237)

1.正当防卫只发生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场合;紧急避险既可以发生在由于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的场合,也可以发生在由于自然界的力量所造成的危险的场合。

2.正当防卫行为只能施之于不法侵害者,并使他受到损害;紧急避险行为则是对第三者实行的,使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正当防卫行为的方式并不一定是唯一可能采取的方式,紧急避险行为的方式必须是唯一可行的。

4.正当防卫所引起的损害通常只要求大体上同所避免的损害相适应;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4、民事证据的分类和标准 (法学概论无,法学通论有)

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可以分为三类:

1.本证与反证

以证明责任为标准,本证是指对相应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相应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一般来说,原告就其请求的原因事实或被告就其抗辩的事实所提出的证据均系本证,当事人为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2.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以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本身,通常被称为“第一手资料”;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椐,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资料”。一般情况,原始证据比派生证据更具可信性。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以与证明对象的联系为标准.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一般来说,直接证据具有最强的证明力,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是证明力的或然性,它的单独存在会使法官对案件主要事实得出几种可能的结论。

六、论述题(共2小题,每题15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哪些 (法概P124)

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为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在我国,判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自然人的年龄,二是自然人的精神状态。(3)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三种: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是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擅自购买了贵重物品后,家长要求退货的法律依据。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4)在自然人民事主体中,依法登记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为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三种类型: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民法典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形式有哪些 (法概P328)

国家由于犯有国际不法行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按照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具体情况,国家责任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虽然国际法对于国家责任尚无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国际法学界也无一致的看法,但其主要形式有:

1.限制主权。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国家责任形式。在一国犯有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等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不法行为时,该国有可能承担被限制国家主权的法律责任。限制国家主权包括:暂时对责任国实行军事占领和军事管制;限制责任国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装备。前者属于全面地限制主权,后者属于局部地限制主权。

2.赔偿。这是最经常、最普遍采取的国家责任形式。一切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主要有两种具体的形式:一是复原,即由侵权国将所损害的他国的事物恢复原状,如归还非法没收或掠夺来的财产,恢复被非法拆除或移动的边境界标等。二是物质或金钱赔偿,即给受害国以相应的物质补偿。货币支付是赔偿的一般方式。在恢复原状确实不可能的情况下,往往用赔偿来代替。

3.道歉。道歉是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给予受害国以精神上的满足所采取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道歉可以用口头方式表示,也可以用书面方式或其他适当方式表示。

上述国家责任的各种形式,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根据具体事件,责任国家可能只承担一种形式的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多种形式的责任。

七、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题10分)

1、甲驾驶私家车在乡间偏僻小路撞倒了乙,乙旋即昏迷不醒。甲将乙带上车欲送去医院抢救,行驶一段时间后,甲发觉乙持续昏迷没有动静,甲担心乙落下残疾日后要自己承担责任,于是开车至水库边,将乙的头按入水中许久,伪装出乙溺亡的假象。事后乙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于溺水前便颅内出血死亡,

问:对甲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甲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两罪。

(1)甲驾车将乙撞至昏迷不醒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甲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乙伤亡之后果。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故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2)甲将乙的头按入水中许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即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甲将乙的头按入水中许久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甲之前交通肇事致死的。故甲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数罪并罚。

2、2016年9月30日,孙某、杨某、王某三人合伙经营公司,三人以合伙人名义向李某借了3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还款,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一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履行期限届满,李某前去催债,三人相互推诿,均未按照约定还款,李某住所地为S市A区,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住所地分别为S市B区、C区、D区。

(1)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2)如李某分别同时向B区、C区、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 1 )此处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1 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从本案来看,李某为原告,而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作为被告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S 市 B 区、 C 区、 D 区分别为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住所地,基于 “ 原告就被告 ” 原则, S 市 B 区、 C 区、 D 区均有管辖权。

( 2 )此处考查的是针对连带责任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 5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本案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李某对债务人孙某、杨某、王某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关系享有请求权,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仅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故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模式。李某分别同时向 B 区、 C 区、 D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该法院依职权将孙某、杨某、王某三人中的其余二人追加为共同诉讼的被告。

(连带责任与必要共同诉讼模式理论上存有争议,第2问的解答是基于实务作出的判断。本人观点包括:①若法院不依职权追加,而是让当事人依申请参加,或有诉状中当事人漏列之风险;②民诉法并未直接规定连带责任案件诉讼形态确立为必要共同诉讼,然而普通共同诉讼无法反映某一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导致其他连带债务人债务消灭之牵连特性;③普通共同诉讼模式下亦存在债权人针对同一事实多次起诉滥用诉讼权利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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