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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体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与《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的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培养体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体育部授予研究生学位分为体育学和体育教学。现有体育学、体育教学硕士(专业)有权授予申请人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本校授予体育学、体育教学硕士学位,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论文同行专家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推荐,经体育教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对申请授予体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学风正派,学习、工作表现良好,身体健康。

 第五条 按体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修完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合格的成绩和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 体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应在论文课题领域内,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并做出正确的分析和评述。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方法要正确,实验现象要有重复性和再现性,实验或研究数据要充分,数据处理、理论分析要正确。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新见解,反映出作者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体育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体育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体育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产生办法:由体育部提出推荐人选,经会议审定后报上级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体育部设立。体育专业评定分委员会由7人组成,任期3年。体育专业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体育专业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体育专业评定分委员会的成员从在职的教授、副教授中产生。

分委员会产生办法:由体育部行政领导班子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授、副教授和体育部所有关领导投票选举产生(差额),过半数者有效。选举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会议审批,报送上级备案。

 第九条 体育专业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体育教学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作出授予体育专业硕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体育专业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体育专业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体育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工作。

第四章 体育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

 第十条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后,经答辩委员会推荐,体育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负责对答辩委员会报请的体育专业硕士学位决议分别作出是否批准授予体育专业硕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议经体育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对于体育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不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经体育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分别于一年内和两年内在提高学术水平后重新提出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本细则授予体育专业学位的对象为具有学籍的正式研究生,原则上授予学位的专业为本人取得学籍后的专业,中途不得更换学科(专业);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为保证和不断提高学位授予质量,体育部对体育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采用评分和评优制度。

 第十三条 体育专业学位获得者相关的学位材料分别归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学校档案馆永久留存,体育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分别向学校档案馆和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原稿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体育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体育部体育专业学位分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校长会议审批,报上级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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