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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改部门)、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政治工作部干部局:

    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本次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范围包括各单位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任职条件的人员。

    (二)不包括《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需报送的申报材料

    (一)资格证书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2.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系委托单位,需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函中应写明申报者的姓名、是否破格申报、拟申报职务及委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3.省级档案部门系牵头单位,中央(国家)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既是委托单位,也是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统一填写《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1份,需加盖牵头单位及委托单位公章。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贴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

    5.《推荐评审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见附件3)一式3份(一律用A4纸正反两面复印),加盖申报者所在单位公章。

    6.《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1份或近5年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1份。

    7.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

    8.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委托单位、申报者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确定。

    9.资格培训证书、任现职以来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各1份。

    10.具有其他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档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转评平级档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转评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原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1份。

    (二)业绩成果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业务自传1份(2000—3000字),重点说明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及业务成果。业务自传需经申报者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3.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有正式书号)的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著作;任现职以来在全国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代表性的论文(在增刊上发表的除外)。著作、论文要求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杜绝抄袭、拼凑和虚报字数等问题。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一般需报送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著作1—2部。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一般需报送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和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著作1—2部;或报送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6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著作需报送封面、版权页、目录及内容复印件1份。论文需报送所载报纸、期刊或图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文章正文复印件1份。论文、著作以笔名发表的,需出具报社、期刊社、出版社证明。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申报者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包括合作者书面认可材料)及申报者所著章节。

    4.科研成果及业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内容说明各1份。

    三、报送材料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者所在单位、牵头单位、委托单位要负责任地审查核实所有申报材料,并加盖申报者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印章确认。

    (二)申报者有关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公示情况报告。

    (三)申报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学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1.在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档案工作;

    2.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3.在档案相关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其主要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4.专业成果显著,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其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四)破格推荐者,经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通过后,须出具破格审核报告,同时提供委托单位破格晋升的文件,标明所符合的条款,并在《推荐评审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写明“破格推荐”。

    (五)请委托(牵头)单位于9月底前通过国家档案局门户网站(http://www.s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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