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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7年修订)

江大校办〔2017〕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 号)等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水平认定

第二条 资格审查

(一)课程学习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所有成绩必须合格,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二)学位论文

根据本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研究生独立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完成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

第三条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一)达到本专业领域要求。

(二)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必须经导师评阅,导师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填写在导师评议书中。

第三章 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四条 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

两位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必须有一位是来自企业、工程部门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3 位或 5 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原则上要求有一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申请人导师不进入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中至少有一位来自企业、工程部门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学位论文评阅人可以同时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外单位正高级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必须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的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委派一名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并处理答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学位论文必须经两位论文评阅人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聘请两名评阅人评阅。如决定不再聘请,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新聘请的评阅人中仍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专长。

(二)答辩秘书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情况(主要介绍其学习 方式、课程学习、已达到的专业水平以及盲审的情况)。

(三)学位论文作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20 分钟以内)。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提问,学位论文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即问即答)。

(五)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六)学位论文作者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就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五级分制打分,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中除对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综 合评价外,还应针对是否建议学位委员会授予专业硕士学位有明确的结论。结论分为:

1.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

2.通过论文答辩,但暂缓作出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定,待学位论文修改后,交答辩委员审阅,再作出是否建议授予专业硕士学位的决定;

3.论文答辩不通过,作出限期修改的决定(明确期限),待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答辩。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不超过一年;

4.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不授予专业硕士学位。

最终结论必须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论文作者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七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开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五分之四及以上,表决同意的票数必须达到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申请者的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等),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3.对已通过论文答辩但学位授予审核未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对申请人作出一年内修改论文的决定,申请人可重新提交论文审核一次。

4.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说明否决意见。学位申请者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可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述理由,经导师签字认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如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裁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为终审结果。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填写在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上,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审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事宜。

第四章 其  他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从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到正式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扣除寒暑假等固定假日),其中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的材料传递与寄送过程,不得打听论文评阅人姓名。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答辩以及学位评审过程中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凡发现学位申请者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7 级专业硕士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江 大校办〔2012〕4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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