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上海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 关于《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年1月3日,市政府第1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20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执法证的办理机制、印制样式作了新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执法证件电子亮证工作。同时,因近年来的机构改革,行政执法证的管理部门发生一定变化。此外,随着执法权下沉,街道乡镇行政执法体制发生较大改变。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证管理,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有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修订行政执法证印制内容

  按照司法部要求,根据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样式标准,《办法》对行政执法证的印制内容进行了修订。对全国统一执法证样式中不要求印制的执法种类、执法区域、执法证印章等内容,《办法》相应删去。(第四条)

  (二)调整行政执法证申领相关管理体制

  一是调整了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体制。为提升申领效率,《办法》规定了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有需求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统一报送本系统的申领材料。二是优化了行政执法证换发程序。《办法》为提升行政执法证制作效率,在保证执法资格得到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规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证的换发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复核。(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三)完善抽查考试相关规定

  《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抽查考试程序进行了完善,规定抽查考试不合格人员应当在学习后重新参加考试,并明确了考试仍不合格需注销行政执法证。此外,《办法》将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组织主体修改为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四)增加电子行政执法证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市已探索开展电子行政执法证的运用。因此,《办法》增加了电子行政执法证的相关规定,并明确电子证与实体证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

  (五)增加例外规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特殊区域具有国家赋予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管理的权限,为更好保障改革试点工作,《办法》规定此类特殊区域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在行政执法证申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权利。(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六)其他修改方面

  一是对申领资格进行了部分调整。根据国家及本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视为基础法律知识考试合格。二是对超出管辖区域开展执法的情况进行了规定。随着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全市或者全区范围内调动执法力量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提升执法效能,增强执法灵活性,《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分别按照各自权限批准跨区和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执法活动。(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