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首页 >  上海的从业资格证几年审验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进一步降低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负担,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同意,现就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外)从业资格管理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降低从业人员经营负担为目标,推进实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安全驾驶理论内容纳入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驾驶人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简化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领手续,申请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凭取得的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切实便利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

二、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内容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22〕36号)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规范开展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对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的,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更新后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题库,规范开展大型货车(B2)、重型牵引挂车(A2)驾驶人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人员,凭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从业资格证,实现“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试、申领两证”。

三、简化从业资格证件申领流程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人员,可在当地政务服务大厅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便民政务系统)等进行线下或线上申请,提交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领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放从业资格证纸质证件或电子证件。

四、优化从业资格便民政务服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便民政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领、发放、变更和注销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要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的数据上传、更新和共享,持续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补发、换发、变更、注销、诚信考核等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加强“跨省通办”政策及流程宣传推广,进一步提升办理便捷度,确保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在全国范围内交互共享和互信互认。

五、强化日常诚信考核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22〕6号)相关要求,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年度评定,并实施差异化继续教育。对年度诚信考核计分优良(AAA级)、合格(AA级)、基本合格(A级)的驾驶员,不得强制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对不合格(B级)的驾驶员,要督促其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规定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六、切实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与道路运政系统的业务协同,加强跨省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依法通过诚信考核、公开公示等方式,进一步规范驾驶员从业经营行为。

七、加强改革政策宣传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通过便民政务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政策跟踪监测,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落地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人民交通出版传媒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职业资格中心,部法制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