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 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是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研究生。
第四条 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纳入国家助学金助学体系。在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与上海市及我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取得学籍,定期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4.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助学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月起,重新发放;
(二)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六)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审核
研究生院负责每月审查并制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学校将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建立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奖助标准,以保持与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相适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财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