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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

辽师大校发〔202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经费由学校每年从事业性收入中提取。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符合《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见附件1)标准,并经认定的在籍研究生。

第四条 我校对贫困生的资助工作一般包括8种形式:绿色通道、免除学费、临时性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发表学术论文科研补助、贫困就业求职补助、励志助学金、其它资助。

国家、省、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资助工作如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大连市属地高校贫困生就业求职补贴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助的形式和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绿色通道。 允许暂时没有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入学(开学)报到,并进行正常的学籍注册。

1.申请生源地贷款获批的研究生凭生源地贷款回执单可以申请绿色通道。

2.孤儿、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可以申请绿色通道。

第六条 研究生免除学费。贫困生中的孤儿、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每学年可申请一次免除学费。申请得到学校批准的无需缴纳当年学费。已经缴费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每年学校免除研究生学费总额不超过全校研究生资助经费的5%。

第七条 研究生临时性困难补助。因偶发不可抗力如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致贫,由学校支付临时性困难补助。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等向学校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经导师、辅导员、党组织核实确有必要救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临时性困难补助由学校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给受助研究生。

每年学校对研究生的临时困难资助总额不超过全校研究生资助经费的5%。当资助金额累计超出预算时,优先资助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

补助标准:

1.失去双亲、严重伤残、重大疾病,补助3000元;

2.突发除上述以外的变故致严重贫困补助2000元;

3.突发除上述以外的变故致贫困补助1000元。

第八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为所在培养单位或学校各部门提供有偿的助管、助研、助教工作。勤工助学分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工作。所有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均可优先申请勤工助学。研究生勤工助学的申请、聘用、考核按《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字﹝2019﹞28号)执行。

每年学校用于勤工助学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全校研究生资助经费的50%。

1.固定岗位工作时间为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资助标准为600元/月/生。固定岗位一般为1学期(4-5个月)--2个学期(8-10个月)。

2.临时性工作没有岗位数限制,报酬按每小时15元计。

第九条 研究生科研资助。学校支持鼓励贫困生发表学术论文,按发表论文学术期刊等级进行科研资助。期刊等级按《辽宁师范大学成果奖励办法》(﹝2017﹞94号)文件认定的标准执行。发表论文时间限在基本学制在读期间,申请资助时间限按基本学制计算的毕业年6月底前,每篇论文资助一次。

每年学校用于资助贫困生发表论文总额度不超过全校研究生资助经费的10%。当资助金额累计超出预算时,优先奖励等级较高的学术成果。

1.论文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1)该学术论文应为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承认的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科研成果;

(2)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并列的学生作者,按平均额计;

(3)论文第一署名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4)论文已见刊或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承认的发表形式如提供文章发表的DOI号。

2.资助标准:

(1)T类5000元;(2)A类3000元;(3)B类,自然科学类2000元、人文社科类3000元;(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发表的超过2000字的理论类、作品类、教育类文章,每篇奖励1000元;(5)CSSCI源期刊(非扩展版)且非B类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6)研究生所在单位认可的其它期刊300元,每人每年可申报1篇。

3.资助流程:

(1)申请人填写《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资助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完成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环节;

(2)科研奖励每学期一次,由研究生本人按规定时间持《审批表》、期刊到研工部办理申请资助手续;

(3)经核准的,学校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给受助研究生。

4.受资助的科研成果可用于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奖项。

第十条 贫困研究生求职补助。为促进贫困生就业,补贴学生求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每年就业季,应届研究生贫困生可申请求职补助一次,补助标准为1000元/每生。学校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给受助研究生。学校每年用于贫困生求职补助总额度一般不超过全校研究生资助经费的10%,当资助金额累计超出预算时,优先资助特困生,如建档立卡贫困户、生存困难型研究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励志助学金。获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学生干部、研究生文体活动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有奖金的除外)给予每项200元的励志助学金。

学校每年用于贫困生的励志助学金总额度一般不超过全校研究生资助经费的5%,当资助金额累计超出预算时,按上述称号并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放。

第十二条 其他情况。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举办的各种相关活动而发生的支出;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支出(需要详细说明);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购置的相关办公设备,数据库建设,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印刷;开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等发生的交通、食宿等支出;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支出;其它关于研究生的突发情况支出。学校每年用于其它学生资助总额度不超过全校研究生资助经费的15%。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资助工作要体现人文关怀。各培养单位在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结合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实际状况采取科学合理和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于非特殊困难家庭,一般可采信学生家境情况自述和承诺。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等内容时,不应涉及学生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受助学生的相关事项,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十四条 资助工作要强化育人功能。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将培养研究生全面发展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的目标,在困难资助评选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环节,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省、市、校、社会爱心人士等资助完成学业,增强受助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使用高档消费用品、生活奢侈、有铺张浪费行为或有其它不良嗜好的;

3.经研究,学校认为应当取消资助或收回资助资金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3年11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师范大学贫困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字﹝2019﹞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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