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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实施目标:

一、旨在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确保实验室安全、正常运转,不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实验室相关人员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三、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从事相关工作,以免影响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并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所在岗位职责涉及实验操作和管理的一切人员,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含外来联合培养研究生)、留学生、从事实验技术、实验室管理和在实验室内实验、研究或授课的教职员工、外来访问学者、废弃物收集管理人员、洗涤人员、保洁人员和其他工勤人员、外来单位参观、学习、工作人员等人员的准入。

其中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科学研究、从事教育教学的教职员工,下文统一称之为实验人员。

第三章 准入要求

第三条 一般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等级二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应有相应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的警告标志。

二、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实验室工作区(未满十八岁但取得本校学籍的情况除外)。

三、进入实验室活动的学校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实验人员应当登录学校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系统,至少满足120分钟的学习时间,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合格证书,凭合格证书方可进入实验室。考试未通过者,严禁进入实验室。

四、所有实验人员应当与实验室所属二级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五、各实验室的钥匙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并将备用钥匙交予实验中心主任保管。若实验室无钥匙,采用门禁系统的,实验中心主任应当拥有全部实验室的出入权限。如其他工作人员需配制钥匙或申请实验室门禁权限,需征得实验中心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调离岗位的,应当将其实验室门禁权限取消,实验室钥匙交还实验中心主任。

第四条 资质要求:

一、实验室需用使用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辐射材料和设施,相关实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应考取相关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从业资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二、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所在学院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三、所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急救知识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第五条 对来访人员的要求:

一、外单位人员来访、参观、进修的,必须经实验室所属学院分管领导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

二、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应对外来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三、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应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

第四章 实验风险评估

第六条 对危险性大、项目负责人难以保证实验安全性的实验,由实验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所属学院审核同意,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验实际情况报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凡未按照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实验,并因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者,均由实验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其他人员例如工勤人员、保洁人员等,应掌握相关责任区内实验室安全的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安全风险,接受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了解基本的意外事件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适自己学院实际情况的相应的准入制度并在学院内发文,相关文本应当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若二级学院所订立的相关制度中有与本办法冲突的条文,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到二级学院(中心)的实验室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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