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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学〔2014〕3号】关于印发东华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系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华学〔2014〕3号】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经2014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通过了东华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系列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东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

            2、《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3、《东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4、《东华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和荣誉称授予办法》

            5、《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东华大学

2014年3月28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

  

 附件1

东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的资助力度,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博士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学校博士生助研津贴和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两部分组成,资助时间不超过3.5年。其中,学校博士生助研津贴为:工、理类0.96万元/生/年,管、文类1.08万元/生/年;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为:工、理类不低于0.48万元/生/年,管、文类不低于0.36万元/生/年。

第二章 助研津贴管理

第三条 博士生助研津贴按自然年,由学校通过预算直接划拨。

第四条 导师须从校外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部分,原则上在招生阶段一次性上交学校,具体要求为:

1.博士生招生复试时,研究生部下发《东华大学导师招收博士生助研津贴来源信息表》(附表),导师填写拟招收博士生人数、培养类别、经费来源,学院汇总后交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汇总后交财务处。学院在6月20日前到财务处办理划拨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事宜。

3.未报到的博士生名单由研究生部交财务处,财务处将相应助研津贴退回导师经费卡。

4、未使用完的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在学生毕业时统一结算并退还导师账户。

第五条 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必须用校外科研经费支付,不得采用现金支付,导师之间可相互调剂。学院可从奖福基金、发展基金中支付学院所聘的兼职导师的资助津贴。

第六条 凡不能支付导师博士生助研津贴的导师将不被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简章中。

第三章 助研津贴发放

第七条 东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对象为经学校录取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博士生助研津贴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学生公派出国、国内访学、休学期间不享受博士生助研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博士生助研津贴的收取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博士生助研津贴的发放由学生处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博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表:

东华大学导师招收博士生助研津贴来源信息表

博士生指导教师招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须资助学生部分助研经费。导师博士生助研经费来源应是校外科研项目经费,请将拟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情况、资助经费来源信息填入下表。

                  学院名称:

导师

姓名

 

所在

学院

 

导师

情况

在职(    )        兼职(    )

本次招收博士生

经费来源

姓名

培养类别

校外科研

经费卡号

支付金额

项目负责人签字

 

 

 

 

 

 

 

 

 

 

 

 

 

 

 

 

 

 

 

 

合计支付金额

 

               

备注:

1. 工、理类不低于0.48万/生/年,管、文类不低于0.36万/生/年。

2. 培养类别填非定向或委培,招收委培博士研究生,经费来源项不需填写。

3. 此表填好后交学院,学院汇总后和复试材料一起交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附件2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绝大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按照3.5年发放,前3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最后0.5年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中支出。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资助对象必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超出学制规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四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资助,后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资助。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则退回后仍按硕士生身份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2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

第六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月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3

东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设立东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评选条件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奖1万元/生/年,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10%;二等奖0.8万元/生/年,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80%;三等奖0.6万元/生/年,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10%。

长学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单独评选,一等学业奖学金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35%,二等学业奖学金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65%。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全覆盖且不分等级,金额为1.8万元/生/年。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硕士研究生凡申请一等奖学金者,所有课程无补考记录;申请二等奖学金者,学位课程无补考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2.参评学年违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科研等方面有不诚信行为等情况的。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五条 参评对象必须是经学校录取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超出学制规定年限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工程管理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等不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七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后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参评。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则按硕士生身份参评。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机构为东华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各学院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由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每年9月,学校下发评审通知,各学院组织评选。各学院依据研究生入学综合成绩评定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依据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导师意见等情况,进行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上学期的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审定无异议后,评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4

东华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与要求

第二条 评选对象

凡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在校1-3年级硕士研究生和1-4年级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新生可申请东华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工程管理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等不参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三)学习勤奋、严谨踏实;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2.参评学年违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科研等方面有不诚信行为等情况者;

3.参评学年所学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第四条 奖项类别

(一)研究生综合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生/年。

(二)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硕士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评定优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评选比例为硕士新生入学人数的5%,硕士新生奖学金分特等奖、一等奖。特等奖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生/年,占新生入学人数的1%;一等奖为每人4000元/生/年,占新生入学人数的4%,分本校推免生、外校推免生、公开招考生三个类别分别评选。每年四月根据新生综合评定确定获得新生奖学金的人选,奖金及证书在取得学籍后发放。

当年长学制班转为博士学籍的学生可以参评博士新生奖学金。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当年长学制班转为博士学籍的学生均可获得博士新生奖学金。博士新生奖学金为每人5000元/生/年。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1.在原培养单位受到纪律处分者;

2.调剂录取和破格录取者。

(三)社会工作优秀奖

社会工作优秀奖用于奖励本学年在学校、学院、班级、党支部、团支部、宿舍和社团等团队中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同学广泛认可和好评的研究生干部,任职期需至少一年及以上。社会工作优秀奖的奖励金额为1000元/生/年。

(四)社会活动优秀奖

社会活动优秀奖用于奖励本学年积极参加由学校、学院、班级、党支部、团支部等组织的学术、文艺、体育等各种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社会活动优秀奖的奖励金额为1000元/生/年。

社会工作优秀奖和社会活动优秀奖的评选比例总共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五)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奖项、名额、设奖金额、评选要求,以当年评奖发布的信息为准。各学院要根据每年发布的信息组织好本学院的评奖工作。

第五条 荣誉称号

(一)东华大学优秀学生

东华大学优秀学生在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获得者中择优评选,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5%。

(二)东华大学优秀学生干部

东华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要求参评学年获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并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党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3%。

(三)东华大学优秀毕业生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当年准予毕业的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优良,并且研究生期间获得过至少一次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6%,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条件以当年市教委通知为准。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 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审领导小组为东华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校学生处负责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材料以及完成评审委员会布置的相关工作;

(二)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由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成员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各学院应按照学科特点,自行制定科研成果认定规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未递交申请的不列入评审对象。研究生提交学术成果的截至日期为评奖当年的8月31日。

(二)学院初评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并征求导师意见后确定评审结果,学院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三)学校审核公示

学校对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公示。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兼得社会工作优秀奖或社会活动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和社会活动优秀奖不可兼得。

第九条 凡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者,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立即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并收回其所得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5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奖励名额根据当年教育部通知确定。

第三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并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条 学院要在评审过程中引导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是党和国家重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工程管理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等不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研究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硕博一体化培养的研究生,按学籍界定评审身份。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研究生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二)研究生在读期间违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在学术科研等方面有不诚信行为等情况的。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一条 学院应根据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学院在制定细则时,需综合考虑学生的道德品质、课程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等因素。各学院应按照学科特点,自行制定科研成果认定规则,重点应考虑有创新度的科研成果。当年度奖学金的科研成果认定时间为申请人自入学起至申请截止日。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一)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机构为东华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校学生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以及完成评定委员会布置的相关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由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成员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导师签字认定。未递交申请的不列入评审对象。

(二)学院初评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评审结果,学院初评结果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审核公示

学校对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不可兼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东华大学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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