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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4〕184号)精神及《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校研〔2015〕4号),结合我校实际设立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给予在学习、科研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类别与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服务社会,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档案需调入我校研究生院且无固定收入,并按时缴纳学费完成学籍注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办法另行制定,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年限以正式注册学籍计算,博士一至三年级、硕士一至三年级。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总体协调和指导,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核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科带头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学科责任教授、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负责学院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日常工作。学院应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直属研究所评定工作由一级学科所在学院统一组织。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受到学校校纪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参评资格。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四)延期毕业者。 (五)尚有课程成绩小于60分者。 (六)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 (七)研究生在校期间擅自出国者。 (八)不按时缴纳学费,逾期不注册者。 (九)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注册学籍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终止学籍研究生,终止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评价指标及原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一般于每年6月份进行,评定参照时段确定如下:

 

博士、硕士所在年级评定参照时段评定内容及方式发放时间一年级入学至一年级第二学期硕士研究生按生源情况或录取所在专业初试成绩由高到低排队确定,博士研究生按每生平均8000元发放。6月份二年级入学至三年级第四学期末按照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计分排队评定9月份三年级入学至三年级第六学期5月30日科研成果计分排队评定6月份

 

第十二条 所有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竞赛等必须是硕士、博士入学以后以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或获得,具体材料要求、认定依据及评分细则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南(2016)》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执行。(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第十三条 每届博士、硕士研究生各自的获奖总人数参照全日制全脱产在校生(档案需调入我校研究生院且无固定收入)人数和省财政的拨款确定。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式 (一)博士按每生平均8000元发放。 (二)硕士按生源情况或录取所在专业初试成绩由高到低排队确定发放,具体方式如下: 1.推免生,每生8000元。 2.毕业于“985工程”或“211工程”院校且报考“985工程”、“211工程”院校或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所的应届考生,每生5000元。 3.其他符合条件的考生(指除上述1、2之外的符合条件的考生)按实际人数的一定比例依据录取所在专业初试成绩排序进行奖励,每生3000元。

第十五条 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式

(一)奖励标准及占奖励总人数比例

 

博士研究生(元)占奖励总       人数比例硕士研究生(元)占奖励总       人数比例 一等奖学金1200020%800020% 二等奖学金900035%500035% 三等奖学金600045%200045

 

 

(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课程加权成绩、学术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竞赛(以学生身份参与)等。 (三)课程加权成绩=∑(学分×分数)/∑学分(重修通过按初次考试成绩计算参评) (四)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综合得分确定获奖人: 硕士综合得分=课程加权成绩×30%+(学术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竞赛等)×70% 博士综合得分=课程加权成绩×20%+(学术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竞赛等)×80%

第十六条 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式

(一)硕士须达到毕业要求。

(二)奖励标准及占奖励总人数比例

 

博士研究生(元)占奖励总 人数比例硕士研究生(元)占奖励总 人数比例 特等奖学金15000全校统一评定10000全校统一评定 一等奖学金1200020%800020% 二等奖学金900035%500035% 三等奖学金600045%200045%

 

 

(三)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竞赛(以学生身份参与)等。

(四)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综合得分排序确定获奖人:

硕士综合得分=(学术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竞赛等)×100%

博士综合得分=(学术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竞赛等)×100%

(五)特等奖学金不设比例,参评对象由各学院从评为一等奖学金的研究生中推荐,研究生院组织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评定。获得特等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享受一等奖学金,奖学金等级不递补。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择优评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通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正确引导研究生思想素质、身心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年级由研究生院根据入学招生考试录取情况直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核定评审结果,通过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研究生二、三年级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学院评审,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核定,通过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评定标准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导师和学院对其的综合评价等内容;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 第二十条 评定程序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核定”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 (二)院系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研究生院审核; (四)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五)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核定。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由财务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获奖学生。荣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者颁发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各学院打印制作,统一加盖研究生院公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会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金及证书,并根据学校纪律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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