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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22卷

原创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出版24卷(每卷40万字)《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中国知网全文收录,可在线查询、下载电子版,共同打造中国法学法律界年度千万字量级的大型原创学术文库,集中呈现法学法律界年度有态度、有品质、有特色的前沿内容生产。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已获评“AMI(集刊)入库集刊”。

截至目前,《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2020、2021、2022年全部96卷和2023年1-7卷3300余篇文章全面完成编辑任务,3086篇文章已在中国知网全文上线,单卷下载量超3万次,单篇下载量高达4000次,单篇最高被引近50次,总下载量超80万次。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22卷目录

——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文集

主题:数据与算法治理研究

数据合规治理研究

论数据分类分级的目的、原则与规则

朱千一

元宇宙法律秩序的构建与法律风险防范路径

张 宁

我国数据立法中域外效力条款之解构

贺 嘉

企业数据权利的证成及类型化赋权

王 勤

消费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的规制维度与现实逻辑——以直播带货为切入视角

李业青

爬取特定企业经营数据行为的入罪分析

霍东静

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元宇宙信息采集权与用户隐私权的冲突及治理研究

滕长利

网络社会中的隐私保护——基于跨学科视角的理论述评

吴朝进

大数据技术应用下医疗行为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解决

魏晓东

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的法教义学反思

王明赫

论重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为中心

闫 海

论国家对个人信息权的积极保护义务——兼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章

刘欣琦

论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法定许可规则的适用——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2项为中心

陈建龙

算法法律规制研究

算法自动化决策背景下的女性就业歧视与规制

王亚慧

传统权利变革视角下自动化决策侵权实践

龙柯翰

论算法自动化决策中“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的认定

林睿尧

版权视角下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问题

杨 璇

非同质通证数字作品著作权侵权风险与应对研究

郭玉新 胡晴雁

“链上”的艺术:NFT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及侵权法保护

李立新 刘 晨

数字社会法治研究

在线庭审的适用、完善与再挖掘

沈 璐

在线诉讼数据安全的挑战、规制及其限度

李 超 李旭颖

试论App滥用权限的公益诉讼应对

周笑安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社会公权力侵权救济机制——基于整体政府理论的分析

王 权

冲突与调和:涉外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吕运乾

数据合规治理研究

1.论数据分类分级的目的、原则与规则

作者:朱千一(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数据安全法第21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上位法中正式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重要制度要求,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然而,目前数据分类分级制度缺乏明确的目的导向:该领域上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尚停留于概括性规定的阶段,难以具体落实;而下位的分类分级指南、文件又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二者难以达到有序地衔接适用。针对此问题,可以宏观层面的各类数据为对象,用体系性思维对我国数据分类分级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完善路径。具体而言,通过界清数据分类分级在数据安全保护与共享开放两个层面的二元目的,梳理我国数据不同层级的规范特点,从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二者入手,将数据分类与数据分级两项工作根据其侧重点的不同剥离处理,贴合我国实际情况来构建数 据分类分级制度建构方案。

关键词:数据安全 数据流通 数据分类 数据分级 法律治理 制度体系

2.元宇宙法律秩序的构建与法律风险防范路径

作者:张宁(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公职律师)

内容摘要:元宇宙是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现有技术,以网络、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交互的虚拟世界,是数字经济持续向纵深发展的时代产物,将会带动互联网技术集成与商业模式变革,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秩序建构及其法律风险值得研究。因此,应以秩序价值为取向,从法律视角描述元宇宙发展的规范图景,分析元宇宙涉及的法律秩序和法律风险,针对元宇宙发展遇到的新问题精准合法治理,建立元宇宙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探索“自治共治法治”为主线的法律规制路径,正向赋能数字经济和智慧社会建设,加“数”前行,抢占“智”高点,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有序发展。

关键词:元宇宙 区块链 数字经济 法律秩序 智慧社会 风险防范

3.我国数据立法中域外效力条款之解构

作者:贺嘉(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智能司法研究重庆市2011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数据作为国家数字竞争战略的核心资源为各国所关注,由于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公约或习惯,通过赋予本国数据立法之域外效力来扩张数据管辖权成为全球趋势。解构与分析我国数据立法的域外效力条款是保障我国数据立法的域外效力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关键。研究认为:我国数据立法之地域管辖连接点的域外效力条款存在适用的模糊性,建议广义解释数据行为地,以适当扩展我国数据立法的域外效力;属事连接点的域外效力条款与地域管辖连接点存在衔接障碍,建议明确“目标指向行为”之具体认定标准;保护管辖连接点规定过于笼统,建议细化法律责任之惩治措施,以避免形成“僵尸化”条款。探讨我国数据立法域外效力条款是建构数据立法域外适用体系的基础,是保护我国数据安全的重要路径,是统筹数据领域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抓手。

关键词:数据立法 管辖 域外效力 连接点 地域 行为

4.企业数据权利的证成及类型化赋权

作者:王勤(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实务中常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并不能绕开企业对数据享有权利还是利益的界分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如认为企业对数据仅享有利益,采用德式的解释路径,无法得出爬取行为构成侵权的结论;采用动态系统论,则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边界模糊的利益亦无法成为数据交易的客体。应对企业数据进行类型化赋权。对企业收集的原始数据,应认为个人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对经企业加工处理后形成的衍生数据,应类比添附制度认为企业取得衍生数据的所有权。对于为学习、研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企业数据,应认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对企业数据权利的侵害。

关键词:数据权利 原始数据 衍生数据 权利 利益 企业数据

5.消费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的规制维度与现实逻辑——以直播带货为切入视角

作者:李业青(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内容摘要:平台经济作为消费互联网时代社会发展的新优势和新动能,对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其依法合规发展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作为因应时代而生的一种创新商业模式,平台经济所伴生的消费主义对社会价值观的冲击、违法失范行为对法律适用的挑战、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亟须预防、规范和处置。作为审视平台经济的一个视角,直播带货事关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电商平台三方,通过深入分析其中已经或者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结合网络消费的典型事例,从法治、德治两个维度论证平台经济的治理路径,明确平台各方主体需要坚守的主流价值、企业合规和共同富裕的现实逻辑,以此促进平台经济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平台经济 社会治理 规制维度 现实逻辑 消费互联网时代 直播带货

6.爬取特定企业经营数据行为的入罪分析

作者:霍东静(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对网络爬虫爬取特定企业经营数据行为的司法规制逐渐由不正当竞争领域转向刑事领域,但目前对网络爬虫行为的刑法规制仍然是研究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探索。如何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衔接,在何种情况下可能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此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彼罪,这些都是目前刑法规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从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各个罪名的具体适用标准出发,试图完善爬取特定企业经营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

关键词:网络爬虫 企业经营数据 刑法规制 入罪标准 具体适用标准 不正当竞争法

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1.元宇宙信息采集权与用户隐私权的冲突及治理研究

作者:滕长利(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元宇宙是一种革命性、颠覆性、整合多种技术的未来互联网新形态,个人信息作为支撑元宇宙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需要不断被采集和更新。元宇宙信息采集权与用户隐私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两者冲突的主要特征包括冲突主体的不对等性、冲突客体的高度敏感性、冲突空间维度的跨越性。鉴于两者冲突的特征,应放矢地从权力格局变动、制度设计缺失、隐私安全边界争议三方面挖掘两者冲突生成的根源。基于“国家保护义务视角、合比例原则视角、命运共同体视角”三位一体形成元宇宙隐私风险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法律规制的理性。

关键词:元宇宙 信息采集权 隐私权 国家保护义务 合比例原则 命运共同体

2.网络社会中的隐私保护——基于跨学科视角的理论述评

作者:吴朝进(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移动互联网在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同时,也逐步消解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界,信息泄露日益普遍。但在很长时间内,隐私保护未受社会学者重视,研究认为,隐私保护并非止于提高警惕意识,它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是技术环境、法制环境和社交环境共同作用的产物。基于此立场,研究首先回顾了社会学领域内的相关文献,对隐私议题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而后进行跨学科的比较和综合,总结隐私保护研究的分支领域及其视角,其中计算机科学、法学以及新闻传播学的研究成果值得关注。最后是落脚于现实问题,以微信朋友圈的沉寂为例讨论边界模糊下人们日益增长的隐私焦虑。总之,关于隐私议题的讨论,不仅具有现实意义,在理论层面,也是跨学科研究的积极尝试。

关键词:隐私议题 移动互联网 信息泄露 跨学科理论 微信朋友圈 私人领域

3.大数据技术应用下医疗行为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解决

作者:魏晓东(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知识产权学院研究员)

内容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的规范形式与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形式是不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事前同意”式的财产性规范模式,该法提出的个人信息权益概念,从解释论角度,也更像财产权。个人信息保护宗旨应是保护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财产性规范模式将会使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获取信息的成本增加,并且信息使用、处理成本和监管成本也增加。大数据技术应用下,对医疗行为适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的知情同意规则、匿名化规则、安全保障规则都将面临目的落空的困境。在大数据技术应用下的医疗行为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坚持以隐私权保护为目的的结果导向责任性规范模式。对待同意原则的适用应采取开放式的一般性原则,减少医疗机构获取信息的成本,并采取有利公众即是有利本人的原则,减少为促进医疗技术研发进步而信息获取时的阻碍。在信息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及监管水平上,应当采用实用主义原则,按照平均技术标准来评价。按照数据生产、数据存储、数据管理、数据流转不同阶段采用符合该阶段本质的数据信息监管措施和监管规范。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医疗行为 大数据技术 同意原则 民事责任

4.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的法教义学反思

作者:王明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生)

内容摘要:作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核心构成要素的“非法获取”与“数据”,难以发挥构成要件的类型化机能。司法解释虽尝试将本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身份认证信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将其他数据类型广泛纳入本罪行为对象的同时,本罪与社会管理秩序法益之间的关联也更加模糊,加之身份认证信息与个人信息、虚拟财产之间存在交叉重叠之处,本罪与信息犯罪、财产犯罪难以区分。通过将非法获取身份认证信息所保护的法益重构为身份认证秩序,明确其与社会管理秩序的关联,并借助身份认证秩序对本罪的构成要素进行解读,从而实现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账号类虚拟财产行为之间的界分。

关键词:数据犯罪 身份认证信息 个人信息 虚拟财产 法教义学 非法获取

5.论重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为中心

作者:闫海(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重要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承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法律义务。这种义务是重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合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治理的关键之处。但是其规定不够清晰,仍需要进一步细化,以满足新形势下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的现实需求。在监督体制方面,以组织定位、人员组成、职责范围为重点建立健全独立监督机构工作体制。在平台规则的制定方面,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基础,建立征求意见制度,注重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障。在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模式上,形成以主动审查处理模式与被动审查处理模式有机结合的处理体系。在信息公开方面,以定期时间、内容范围、审批制度为重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重要互联网平台企业 个人信息保护 监督机构工作体制 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审查处理模式 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信息公开制度

6.论国家对个人信息权的积极保护义务——兼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章

作者:刘欣琦(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权具有宪法基本权的地位,当个人面对与其地位不对等的信息控制者时,国家需承担积极地介入和保护义务。目前,这种积极保护义务宜在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要想发挥“统筹协调+行业保护”模式的效果,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调查权、矫正权、告知权、认证权、参诉权和行政处罚权、行政奖励权;其次,要在提升网信部门法律地位的同时,赋予协调合作权、接受各职能部门咨询及提供建议的权力;再次,需要有限整合网信+金融、医疗、教育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权,以实现相对集中保护的效果。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 积极保护义务 分散监管模式 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对集中保护 国家义务

7.论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法定许可规则的适用——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2项为中心

作者:陈建龙(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2项规定了劳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适用法定许可规则,这一规则排除了劳动者的知情同意权。尽管法定许可规则考虑到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便利需要,以及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需求,但由于立法粗线条,遗留了不适当排除劳动者知情同意权、劳动合同适用困难、劳动规章难以有效约束、人力资源管理目的空泛以及“必需”标准不确定等系列问题。而法定许可规则的缺陷很大程度上源自劳动法体系的先天不足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位错乱。为了纾解法定许可规则在适用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中遭遇的困境,有必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劳动法两大部门法实现互联互通,完善旧规则、创设新规范,以共同保障劳动者个人信息自主与安全。

关键词:劳动者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法定许可 人力资源管理 比例原则 劳动关系

算法法律规制研究

1.算法自动化决策背景下的女性就业歧视与规制

作者:王亚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算法自动化决策在就业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但算法技术并非中立无偏,而是将偏见和歧视内嵌到决策系统当中。以弱人工智能时代存在的算法歧视为背景,通过对我国就业和算法领域的现行法律体系进行比较法分析后,明确女性就业中算法歧视规制应重点关注的社会底层歧视逻辑、大数据谎言和算法技术批判。以此为基础,提出修正社会底层逻辑,释放女性人口红利;跨越性别数据鸿沟,由大数据向高质量数据转型;以技术批判理论为指导,全流程深度规制就业领域算法性别歧视的建议。

关键词:算法自动化决策 女性就业歧视 算法规制 算法技术 数据鸿沟 算法性别歧视

2.传统权利变革视角下自动化决策侵权实践

作者:龙柯翰(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有学者呼吁赋予自然人算法解释权以应对自动化决策侵权。然而在传统权利变革的背景下,私法领域内的该权利内容可被传统权利所吸收。对传统权利内涵进行扩展变化的方式能实现在不与原有法律体系冲突的基础上增加算法透明性,从而应对自动化决策侵权问题。赋予算法解释权和传统权利变革代表着“赋新权”和“变旧权”两种不同的治理途径,多数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后者,因为后者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各权利之间协调统一、容易落地等优点。从传统权利变革的视角下,可结合差别影响理论、过错推定责任、动态系统论以及相关的案例论述自动化决策侵权在我国的实践。

关键词:算法解释 自动化决策 个人信息保护 过错推定 证明责任 侵权

3.论算法自动化决策中“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的认定

作者:林睿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了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规则,但是该款没有厘清不合理差别待遇概念的具体内涵外延,同时也缺少具体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一方面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而难以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导致该条款难以适用而被架空。对此,应在区分其他近似概念与不合理差别待遇概念的基础上,将其界定为“以自动化决策为前提、‘合理’为衡量标准、以算法个性化定价为典型表现形式且无涉身份权的算法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透明度标准和公平性标准共同作用于不合理差别待遇的认定,通过动态体系论对透明程度、选择其它信息处理者的难度和信息偏在程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产生的风险大小等诸要素进行考量,综合认定不合理差别待遇,以求降低当事人举证难度、平衡保护数据提供者和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不合理差别待遇 大数据“杀熟” 动态体系论 透明度 公平性

4.版权视角下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问题

作者:杨璇(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NFT(Non-Fungible Token)译为非同质化代币,形式上是数字资产的证明凭证,本质上是区块链的一组元数据。NFT在促进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同时,也随之产生NFT权利归属、是否发生版权侵权等问题。首先,NFT数字作品满足民法典中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和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可就其享有的物权和版权进行交易;其次,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和版权具有可分性,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代表版权的转移,NFT创作者仍能通过行使复制权与发行权,发布出售新的 NFT数字作品;复次,NFT交易中存在NFT数字作品为侵权作品的风险,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承担形式不应采取打入地址黑洞;最后,权利竭尽原则应突破传统有形载体作品的界限,将其适用范畴拓展至数字作品交易领域,满足NFT市场发展的需要与互联网的创新交易模式。

关键词:非同质化代币 区块链 数字作品 版权归属 权利穷竭原则 侵权风险

5.非同质通证数字作品著作权侵权风险与应对研究

作者:郭玉新(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胡晴雁(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中心研究助理)

内容摘要:非同质化通证作为一组元数据具有界分数字内容权属、证明特定对象真实性、获取稀缺性甚至分配利益的独特功能而被广泛应用于数字艺术与收藏品、视频、游戏、音乐等 领域。非同质化通证在版权市场中的应用激发了数字作品创作与交易的繁荣,但其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亦不容小觑。通过阐释NFT的技术原理,NFT数字作品侵权可从创作、铸造、流通阶段进行剖析,是否侵权的判定标准以及责任承担需要根据著作权侵权基本分析框架和具体的专有权利进行细致研判。为应对非同质化通证数字作品著作权纠纷,可建立“法律-市场-技术”三位一体的治理机制,推动实现各方利益动态平衡,促进NFT数字作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非同质化通证 NFT 数字作品 著作权侵权 平台责任 治理机制

6.“链上”的艺术:NFT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及侵权法保护

作者:李立新(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晨(中国商飞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员)

内容摘要:NFT数字藏品逐渐成为元宇宙数字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并日趋繁荣,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胖虎打疫苗”NFT作品侵权第一案即为例证。NFT是一种非同质化通证,NFT数字藏品的核心要素在于ERC底层技术协议标准。从交易架构来看,NFT数字藏品涉及授权、铸造、发行等诸多环节。关于NFT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存在“物权说”“加密数字凭证说”“债权说”等不同观点,但均存在不周延之处。NFT数字藏品宜定性为网络虚拟财产。在侵权法保护方面,加害行为之认定应关注NFT数字藏品相关保护性规范的具体识别,在归责原则上宜建构二元归责体系,在损害结果判断上应审慎认定精神损害,在因果关系论证上应坚持“相当因果关系说”。

关键词:NFT 数字藏品 网络虚拟财产 侵权法保护 元宇宙 数字经济

数字社会法治研究

1.在线庭审的适用、完善与再挖掘

作者:沈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在线庭审作为智慧法院电子诉讼的核心环节,旨在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作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法院纠纷解决能力,推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在检视了在线庭审、在线作证适用中可能存在的理论问题和实务困境后,探究在线庭审与传统民事诉讼的法理调适、在线作证与民事诉讼实务的完善问题,厘清在线作证的启动与程序完善、在线庭审适用的案件范围及再挖掘的方向,探索异步庭审的适用和书状先行的电子化发展,为提高在线庭审及异步庭审的利用率和证人在线作证率提供理论、实务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 在线庭审 在线作证 庭前准备 异步庭审 智慧法院

2.在线诉讼数据安全的挑战、规制及其限度

作者:李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旭颖(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司法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功能正在经历着从定性分析到量化推演、从因果逻辑到相关逻辑、从精确推理到近似推理的渐变。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形态,在线诉讼正在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但同时也存在用户数据画像被精准描绘、诉讼平台监管盲区、新型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蔽性外溢和次生数据安全风险等问题。需要通过适应性治理、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加强诉讼服务平台中立性审查的方式来完善规制路径。此外,规制的目的不是容忍风险,而是研判风险,因此要注意规制的限度,正确处理法律规制与技术发展的关系,并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来引导在线诉讼规范、有序发展。

关键词:在线诉讼 数据安全 次生风险 人工智能 数据安全规制 司法大数据

3.试论App滥用权限的公益诉讼应对

作者:周笑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App滥用权限已经严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因App滥用权限多体现为分散性小微损害,维权成本高、证明难度大,使得用户权益救济困难。基于数据权益保护的社会需求,App滥用权限案件的特点及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性,以公益诉讼追究网络运营者侵权责任,纠正App滥用权限乱象具有明显意义。诉讼前,公益诉讼主体可与网络运营者展开磋商,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诉讼中,法官可以结合自由心证与主观证明责任的动态转移,减轻原告证明责任,保障当事人武器平等;诉讼后,可以构建公益诉讼的示范作用,使同一App滥用权限案件的共通事实具有预决力,降低用户个体诉讼成本,更好化解群体纠纷。

关键词:App滥用权限 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人格权 示范诉讼 示范作用

4.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社会公权力侵权救济机制——基于整体政府理论的分析

作者:王权(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对公共数据开放有着重要的牵引作用,目前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已从试点阶段进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的实践阶段,但仍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多元主体共治存在着法律责任混乱和救济途径缺位的问题。基于整体政府理论,尝试通过范式转换以跳出传统理论的窠臼,简化多元主体的责任承担机制,以政府作为社会公权力侵权救济的桥梁,将社会公权力侵权救济机制分为两个救济阶段:公共数据利用者对政府的救济和政府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救济。纵向维度上,将行政申诉作为社会公权力侵权的核心救济机制;横向维度上,把仲裁作为政府向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追责的主要机制,并重视协商机制。

关键词:公共数据 授权运营 整体政府 行政申诉 仲裁 社会公权力

5.冲突与调和:涉外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吕运乾(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了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但该款并非得排除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强制性规定”或既有规范意义上“其他法律”之“特别规定”,而是一种蕴涵公法保护与私法意义上单边冲突规范性质的域外效力条款,并与法律适用法等冲突规范间存在规范层面上的潜在冲突。此条款在私法意义上的单边冲突规范性质,体现着我国境内自然人之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域外保护需求。此类价值追求应与法律适用法的“涉外冲突法优先于国内实体法”追求的秩序规则进行调和,将此类域外效力条款下的单边冲突规范纳入排除法适用的优先序列;并在地域管辖问题,将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个人信息密切联系的纳入涉外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之“侵权行为地”的内涵。

关键词:涉外个人信息保护 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司法管辖 价值取向

原标题:《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2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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