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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石油大学文件

西石大财〔2013〕36 号

关于印发《西安石油大学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系),机关、教辅、后勤各单位:

《西安石油大学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2013年3 月22 日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

2013 年3 月29 日

西安石油大学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在确保学校稳定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拓创收渠道,增强学校综合财力,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

据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益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在校内外进行的合法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类经济收入。

第二条 收益分配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校内各单位增收积极性的原则,同时遵循责任与利益相联系、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项增收活动,同时增收活动必须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 校内各项收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遵循“先收后支、专项使用”原则,全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教学服务收入、对外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取得的财政性收入、科研收入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教学服务收入:指学校按照办学政策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和进修费等收入。

(二)对外服务收入:指利用学校资产开展各种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租赁(服务)收入、对外提供场地服务收入及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未列入以上项目,应纳入学校分配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各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报名费、考试费、人员管理费、档案服务费、图书教材销售收入等。

第六条 收益分配

(一)教学服务收入

1.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在校生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自筹生学费收入,全部上缴学校,由学校预算统筹安排。

2.在职工程硕士研究生学费收入分配执行西石大财〔2003〕207 号文件;MBA、MPAcc 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位点新创办招生三年内,学费收入100%划拨学院(部、系),三年后按在

职工程硕士研究生学费收入分配办法执行。

3.各学院(部、系)和部门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班、短训班等非学历教育收入,校内办班的,学校提留收入的20%,主办单位提留收入的80%。校外办班的,学校提留收入的10%,主办

单位提留收入的90%。主办单位提留收入用于培训成本支出。

4.在校内举办的各类课程培训班、辅导班(包括辅修专业),学校提留收入的20%,主办单位提留收入的80%。主办单位提留入用于培训成本支出。

5.学校举办的各类合作办班收入,学校提留收入的20%,主办单位提留收入的80%。主办单位提留收入用于办班成本及市场开拓等相关费用。

6.来华留学生的各类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和杂费收入,其中住宿费、杂费全部留归学校,学校承担公寓设施的维护费用。留学生的各类学费(培训费)收入学校提留收入的30%,主办单

位提留收入的70%。主办单位提留收入用于相关办学成本及管理成本。

7.在校生出境留学所收取的管理、培训费收入,全额提留主办单位用于出境留学事务开支及市场拓展等。

8.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夜大、函授、培训项目等,其中住宿费、杂费全部留归学校。学费收入学校提留20%,继续教育学院提留80%。继续教育学院提留收入用于包括职工工资及各种津

补贴在内的各种成本。

9.其他未明确的教学服务收入按以上类似情况进行分配。

(二)对外服务收入

1.各院(部、系)实验室对外开展服务,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收入80%留归学校,20%划拨相关单位或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2.学校仪器设备对外出租,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国有资产处代表学校与租用方签定合同。收入80%留归学校,20%划拨相关单位或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3.校外学生来校实习,其收入的50%留归学校,50%划拨相关单位或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4.教室、会议室、体育场(馆)等校内房屋、场地、广告牌匾等对外临时出租收入,80%留归学校,20%划拨相关单位或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5.房屋、门面房等出租收入,90%留归学校,5%作为修缮、管理费用,5%划拨相关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6.向学校以外单位提供网络服务收取的网络管理费,20%留归学校,80%划拨相关单位或部门用作加班及夜班补贴及相关业务开支。

7.校内单位承包游泳池、体育馆、电子阅览室及馆内服务设施等收入,20%留归学校,80%划拨相关单位或部门用于支付人员、材料、维修等成本。

8.期刊中心、质检中心,其自营收入的20%留归学校,80%划拨相关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9.幼儿园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使用,其承担包括人员工资及津贴在内的全部成本。

10.校医院自营收入的10%留归学校,90%划拨校医院用于支付外聘人员工资及相关成本。

11.其他未明确的对外服务收入按以上类似情况进行分配。

(三)其他收入

1.向学生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网络管理费,70%留归学校,30%划拨相关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2.学校承担国家有关考试收入,全部划拨考试组织单位或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3.艺术专业考生报名费,20%留归学校,80%划拨相关单位或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4.各单位、各部门收取的人员管理费、档案服务费、违约金,20%留归学校,80%划拨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5.筹资、捐赠及资金运作收入,95%留归学校,学校承担相应成本,5%划拨相关单位或部门。部门单项项目留存最高限额为25 万元。

6.图书丢失、损坏赔款及逾期罚金收入,80%留归学校,20%划拨相关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7.固定资产报废、拆除残值收入,80%留归学校,20%划拨相关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8.校内机动车办证费及临时车辆通行费,50%留归学校,50%划拨相关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9.学生上机收入,80%留归学校,20%划拨相关单位或部门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10.其他未明确的收入按以上类似情况进行分配。

第七条 各单位创收收入需要纳税的,必须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的各项收支结余部分,分为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为:发展基金占结余部分的70%,奖励基金占结余部分的30%。

发展基金中不低于70%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不高于30%用于市场开拓及弥补接待费用不足。

奖励基金可用于加班、劳务费、奖励等各项人员开支,也可用于弥补接待费用不足。校内各部门当年提留的奖励基金不得超过学校上年人均绩效工资总额乘以部门人数的30%,超出部分作

为预留金,在部门奖励基金不足时予以补充。特殊情况可上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各项收入上交学校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学校运行消耗和改善办学条件等。计划财务处每年6 月和12 月两次对学校收入进行分配。

第十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需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由计划财务处或经计划财务处授权的学校部门工作人员收取。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制收费票据、自行组织收入,否则视同“小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对隐瞒不报、私分、挪用、使用自制或外购收据,组织收入的单位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的分配按照相关政策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单位,按协议或合同规定进行分配。校内单位取得的临时性收入项目,应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其收入的分配执行合同规定。

第十五条 凡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分配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的收入项目和分配比例,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六条 原已规定的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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