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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通用航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以下略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协会协调相关方依法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由协会成员约定采用,其他相关方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协会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自觉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团体标准化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二)满足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通用航空产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推动新技术、新方法、新业态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对通用航空的多样化需求。

(三)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飞行安全和空域资源有效利用。

(四)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参与。不利用团体标准设置行业和地区间贸易壁垒。

(五)在坚持自主创新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借鉴和消化、吸收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积极参与行业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提高标准的国际化水平。

(六)效益优先,注重实效,坚持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并重。

第六条 协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主要范围包括:通用航空行业内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团体标准类型分为:航空器及装备、设备、专业用品技术标准,航空器驾驶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合格标准,运营实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及评级标准,产业、运营实体或活动运行指数、排名编制规则与评级标准,创新发展项目专业指南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为标准化决策机构,制定团体标准的发展战略、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宏观政策、制度进行决策。

第八条 协会设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管委”),在协会秘书处领导和专家委员会指导下承担标准化管理协调职能。包括制订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及标准制订中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在协会内部不同领域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并确定其工作范围;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认证、评估等推广工作。

第九条 标管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化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实行项目管理制,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项目组及其技术委员会,负责拟定团体标准技术工作计划,完成具体团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等。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与标准化活动有关的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各类会议的召开时机、方式、参加人员以及要求等进行规范。标准制定程序中的会议,可采用一般会议方式或电话、视频会议等电子手段。通知、标准草案等会议文件,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手段为主提前发送给团体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与其他标准化机构建立联络机制。通过互派观察员、彼此作为联络组织等方式建立联络,协调与国内和国际等标准化机构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行商标化管理制度。协会依法将团体标准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用于团体标准的推广、宣传等活动。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由字母“T"、斜线、社会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形式为:

T  /  AOPA  XXXX — XXXX

                           年代号

                                       短横线分隔符

                                       标准顺序号

                                       协会代号

                                       斜线

                                       团体标准代码

示例:T/AOPA 0001—2017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实行定期发布、出版制度。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发布、出版;根据用户需要,也可以提供英文版。当两个语言的版本出现差异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协会网站开设团体标准信息公开专区,并按规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发布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团体标准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类型的文件纳入文件档案管理范围:

(一)制度文件:主要包括团体章程、标准化机构管理运行文件、标准制定程序文件、标准编写规则文件、专利政策、版权政策等。

(二)团体标准化文件及草案:主要包括协会正式发布的团体标准、其他标准化文件以及这些团体标准化文件制订过程中形成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阶段性文件。

(三)工作文件:主要包括团体标准制订过程中形成的除团体标准化文件及草案之外的项目提案、编制说明、反馈意见、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等其他记录团体标准制订流程的文件。

第十八条 设立团体标准申诉制度。建立畅通的网站、邮件、电话等申诉渠道,以便于会员和其他相关方对争议问题进行申诉;建立申诉调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应相关申诉。

 

第四章  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按照既定流程进行(附件1),未进行完或未通过前一程序不得转入下一程序。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立项

 (一)协会会员或相关单位、个人可随时向标管委办公室提出团体标准项目提案。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发布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公开征集标准承编机构或个人。标准提案和承编机构或个人,需向协会提交《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2)和团体标准草案。项目建议书中需说明:

1.团体标准制订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标准状况;

2.团体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3.相关的检测、试验或验证报告(如适用)。

(二)标管委办公室负责对立项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材料提交标管委审议。

(三)通过标管委审议的团体标准提案,由标管委办公室报协会秘书长批准立项。

(四)团体标准立项经过协会秘书长批准后,以协会公文形式发布。

(五)如项目提案未通过标管委办公室、标管委或协会秘书长审议、批准,则由标管委办公室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六)协会积极推动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空白的重点团体标准优先立项,并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 起草

(一)团体标准批准立项后,由标管委办公室商项目提案方、承担方,确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组。

(二)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编写规则。项目组在组织编制团体标准草案的同时,还应撰写标准编制说明(附件3)。

(三)项目组对标准草案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提交标管委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

(一)标管委办公室通过协会网站,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以邮件形式重点发往团体标准重要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包括标准的生产者、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研究者、检验者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等。

(二)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截止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

(三)项目组在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一审稿,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连同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文件一并提交标管委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审查

 (一)技术审查

1.标管委办公室对一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会议审查或函审等形式进行技术审查。

 2.技术审查应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组成:

(1)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4)来自相关行业研发、生产、检验、运行等领域。

团体标准起草人和协会管理人员(不包括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技术审查的表决。

3.技术审查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团体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符合性;

(2)团体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

(3)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性。

4.采用会议审查时,应在会议前15天将团体标准一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技术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审查表决结束后,应填写《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投票单》(附件5),出席会议代表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同时,应形成《会议纪要》(附件6),并附参加技术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5.采用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一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邀专家应填写《函审结论》(附件7)。有效回函中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

  6.对于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项目组根据审查意见对团体标准一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二审稿和补充意见汇总处理表。项目组向标管委办公室提交二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文件。

7.技术审查没有通过的,可以在项目组对一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技术审查。重新技术审查仍没有通过的,撤消项目立项。

(二)综合审查

  1.标管委办公室对二审稿和相关文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标管委。

2.综合审查由协会标管会组织,全体委员参加,可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团体标准制订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协会标准管理制度的符合性;

(2)专家组技术审查结论;

(3)所有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4)呈现的创新点和技术要素、参数与协会立项批准指标的符合性;

(5)涉及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情况;

(6)文本体例、格式、术语等与团体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7)其他重要事项。

  3.采用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15天将团体标准二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技术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等文件提交标管委委员。审查结束须填写《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团体标准综合审查投票单》(附件5),出席会议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且与会委员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同时,应形成《会议纪要》(附件6),并附参会委员名单。

  4.采用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二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技术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团体标准综合审查投票单》提交给标管委全体委员。函审结束应当撰写《函审结论》(附件7)。有效回函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

  5.综合审查没有通过的,由标管委办公室将反对意见转达项目组。由项目组与提出反对意见的委员沟通,对二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提交标管委。重新综合审查仍未通过的,撤消该项目。

 6.通过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在制订、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点难以攻克,则暂停项目。

第二十四条 批准发布

(一)标委会办公室为通过综合审查的团体标准发放协会标准编号。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以协会名义发布公告(附件8),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正式发布。

(二)团体标准发布后的30日内,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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