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技术;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4)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参加继续教育;
(5)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