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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目前,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存在数量多、规模小、考试不规范、考培不分离,导致考试工作走过场等诸多弊端。为适应我省特种设备数量不断增长、作业人员不断增多的需要,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考试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机构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等规定,凡举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二、基本原则

(一)考培分离。各市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格落实考培分离规定,合理调整现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含焊接类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设置,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

(二)权责明晰。考试机构、发证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考试机构应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对发证部门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与发证部门的监督。

(三)稳妥推进。各市要深入摸排本市考试机构现状,按照考培分离、统一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稳妥推进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改革。

三、工作目标

(一)2019年4月底前,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市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局备案。

(二)2019年5月中旬前,各市对考试机构进行重新审查确认,并予以公布。

(三)2019年5月中旬前,省局负责完成考试系统更新调试,并更新考试题库。

(四)2019年6月1日起,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及要求,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按新版作业人员许可目录正式运行。

四、工作内容

(一)考试机构调整

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发证部门,根据本市历年考试人员数量,合理确定本地区考试机构数量,原则上通过招投标、遴选(周期由各市自行确定)等方式重新设置考试机构,统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安排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各市根据考试资源、能力、条件等综合因素,合理布局,可在全市设置若干考试场所(考点),考试场所(考点)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及考务工作。

各市要制定考试场所(考点)的资源条件和管理办法,考试场所(考点)实行动态管理。

(二)考试机构条件

新设置的考试机构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0号令)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

(三)考试机构公布

各市新设置的考试机构信息(含考试场所)由各市局公布并报省局备案。

(四)考试机构管理

1.考试机构应制定作业人员考试报名、程序、要求等工作细则和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考试机构应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化考试系统应用,选用的考试系统必须与发证部门、省局考试系统和辽宁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对接,保证实时上传相关数据,实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程序和考试标准。

3.考试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和复审收费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市要加强对考试工作日常管理,监督考试机构(考试场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考试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严格审核发证。各市要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作业人员考试审核发证和到期复审等工作。

(三)引导专业培训。未在公布名单之列的原考试机构不得从事考试工作,各市要引导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专业特长,协助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四)做好过渡衔接。凡未在公布名单之列的原考试机构,5月底前必须完成已受理的作业人员考试、发证、上传工作,6月1日起未在公布名单之列的原考试机构将不能使用省局考试系统。各市局要严格监管,严防弄虚作假和突击发证。

(五)公布检查结果。省局将加强对各市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6月份开始对各考试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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