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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附答案)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一、(本题15分)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  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  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  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本题12分)

1.  能。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2.  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

3.  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

4.  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5.  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三、(本题16分)

1.  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  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3.  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4.  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5.  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  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四、(本题20分)

1.  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2.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  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

4.  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5.  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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