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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资格考试不过关,学员可否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

驾校与学员之间形成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关系

当学员未通过驾驶员资格考试

可否据此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

该问题涉及驾校是否

多收培训费事实的认定

以及合同有无保底条款的审查

等概念的综合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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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考试不过关可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毕某诉上海通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因为多次考试不及格而起诉驾校返还培训费,法官通过对行业培训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上认定符合培训合同关于个人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培训的情形,结合驾校培训行业惯例,判决驾校退还部分费用。

案号:(2018)沪02民终54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因此导致原告科目二考试不及格;二是被告应否退还原告多收培训费4000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4万元。围绕这两个焦点问题,须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原告科目二考试不及格是否由被告违约造成

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自愿真实、内容合法,属于依法应予保护的服务合同,双方均按约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按照约定参加理论学习与实地操练;被告依约按照《培训考试大纲》向原告传授驾驶理论知识、进行实地操练并协助参加考试。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表现有二:一是被告在马路上进行理论教学,导致自己听课效果不佳。笔者认为,理论课的教学效果集中体现在科目一考试中,科目二的学习重在培养原告的车辆驾驶实际操作技术,既然原告已经通过了科目一考试,说明原告已具备了基础的驾驶理论知识,科目二考试与被告是否提供良好的理论课教学环境无关。二是被告未讲明在科目二倒车考试没有参考线时,原告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教练在讲授该节内容时,为提高学习效果,一般都在倒车练习场地画一条参照线,正常情形下都会给学员进行详细讲解与实地操练。科目二考试倒车时,当然不可能设有参考线,考生应运用平时操练技术灵活应对,该教学方法与原告科目二考试不过关没有必然联系。况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教练并未讲授没有参考线情况下如何倒车停车的方法。可见,原告主张的上述两项违约行为均不能成立。

学员参与驾驶培训是一种教学活动,面对同样的教师及其教学活动,其考试成绩往往良莠不齐,究其原因,主要是每个学员之间存在理解能力、反应能力、心理素质等个体差异,不能因为少数学员考试成绩差而全面否认教师的教学水平。考试结果往往属于多因一果的现象,即使十分优秀的教练,也难以保证全部学员过关,正所谓外因通过内因而发挥作用。本案教练系被告的五星级教练,所培训的学员(包括原告妻子)均顺利过关,没有出现多人科目二考试不过关的情形。可见,原告就考试不及格的原因分析过分夸大了外因,而忽略了自身原因。既然被告在履约过程中,没有出现原告诉称的违约行为,那么,就难以认定原告考试不及格与被告履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退一步说,即使被告存在某些违约行为或者履约瑕疵表现,还须进一步分析该行为与原告考试不及格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正当理由,难以获得支持。

二、被告是否应退还多收的培训费用

该争议焦点既涉及是否多收培训费事实的认定与合同有无保底条款的审查,又涉及对于培训合同关于个人原因、培训周期等概念的理解与把握。原告原则上属于培训合同第七条第二种情形,应支持原告该项的部分请求,驳回该项其余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告主张被告多收4000元培训费用缺乏相应证据

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多收的4000元培训费及理由,包括四部分:1.原告根据培训合同第七条第二种情形,即由于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已参加科目二培训,在培训周期内退还培训费用7856元的35%,折合2515元。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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