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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各金融保险企业,中央驻滇企业,各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云南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落地见效,着力造就一批适应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型、复合型会计领军人才,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会〔2019〕1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开展云南省第三期行政事业类和第一期涉外类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2.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德才兼备、积极向上,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担任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4.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获取必要的信息。

5.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取得“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证书”,或具有财经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放宽到48周岁。

(二)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具体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

1.已完成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行政事业类、涉外类)培训班学业,并获得“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证书”的学员。

2.行政、企事业单位财经管理部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负责人或其副职。

3.行政、企事业单位具有财经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与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二、培养对象选拔

培养对象的选拔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

1.省直单位申报人员,请按要求填写《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表和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连同《云南省第三期会计领军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考试报名信息统计表》或《云南省第一期会计领军人才(涉外类)选拔考试报名信息统计表》(电子版)报云南省财政厅。

2.各州(市)及县(市、区)申报人员,请按要求填写《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表连同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各州(市)财政部门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在申报时间截止后3日内,将本州(市)所有申报人员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连同《云南省第三期会计领军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考试报名信息统计表》《云南省第一期会计领军人才(涉外类)选拔考试报名信息统计表》(电子版)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选拔笔试

选拔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闭卷作答、统一评阅”方式。行政事业类考试范围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财经政策和前沿知识、英语;涉外类考试范围为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内外会计准则制度、国际税收、投融资、内控与风险管理,财经政策和前沿知识、英语。

(三)选拔面试

选拔笔试结束后,根据材料审核成绩和笔试成绩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人员名单。省财政厅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分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将在省财政厅网站公布。选拔面试为结构化面试,面试时间10分钟左右。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结构、专业素养、分析创新能力、政策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交流沟通能力及应变能力等。

(四)确定培养对象

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材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入选学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培养对象。2023年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行政事业类和涉外类各计划招收50人。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23年7月31日—8月25日

报名地点:省财政厅会计处(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3002室)

四、选拔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23年9月16日

笔试地点:云南财经大学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培养方式

云南省第三期(行政事业类)、第一期(涉外类)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北京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分别承办,培养周期均为3年,具体集训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一)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现场教学等形式为主,同时设置学员讲堂和业务交流等环节。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夯实基础理论,强化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学员知识结构,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期内,每年安排两次集中培训,每次时间为10天左右。

(二)跟踪管理

跟踪管理以开展课题研究、课外自学、岗位实践、社会实践等为主要内容,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完成培训管理部门规定的自学任务,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按时参加培训管理部门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培训组织部门报送学习心得体会、读书笔记、课题报告、调研报告等,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养管理

(一)学员考核

前两年,每年进行年度考核。每个考核周期结束时,通过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学员参加培训情况、出勤情况、完成指定自学任务情况、参加业务交流情况、工作业绩、单位满意度等进行考核,第三年培养周期结束后进行结业考核。

(二)实行淘汰制

根据学员在培养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对于无故缺课、未完成培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不按规定报送学习心得、实践应用报告、调研报告、课题报告等的学员,予以淘汰,劝其退学,并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在培养期间,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予以淘汰。

(三)颁发证书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将颁发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七、经费安排

培养经费由云南省财政厅承担,培养期间参训学员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

八、组织保障

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了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财政厅会计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各地区财政部门、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宣传引导和政策解答工作,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及其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2023年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协同推进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九、联系方式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王箭 郑兴辉

0871—63957204 63956050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戴璐 苏琦

010—64505161 64505025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颜江春 范珊珊

0592-2578196 2578122

附件:1.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

2.云南省第三期会计领军人才(行政事业类)选拔考试报名信息统计表

3.云南省第一期会计领军人才(涉外类)选拔考试报名信息统计表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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