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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4〕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进行评审,每届研究生在读期间可参评两次,即二年级一次、三年级一次。二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参评一次。

第三条修业年限在3年以内的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超过3年无参评资格。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

1.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2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40%。

    2.硕士研究生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占评奖年级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占评奖年级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2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占评奖年级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40%。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在籍的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参评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术成果主要是指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内通过参与导师团队研究工作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发明专利、结题的科研项目以及各类学术竞赛获奖等;

2.参评学术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本人必须为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且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必须有导师参与。学术论文须见刊或有导师签字的录用通知;

3.学术成果和学术竞赛获奖有效截止日期为参评年度9月30日,各类成果不得重复使用。不同级别同一竞赛取最高分,不做累加。

第八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成果,须经指导教师审核、把关,如果因指导教师审核、把关不严或者未进行审核、把关,出现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的情况,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研究生本人及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九条在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束后,若发现获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收回其所获学业奖学金,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评审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缴纳学费者;

2.有重修或补考记录;

3.休学、保留学籍者及延长修学年限者;

4.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或两次(含两次)以上纪律处分者;

6.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7.无故不参加论文开题或开题不通过者;无故不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或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名额分配:

1.学校按照参评年级符合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总数70%的比例确定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额;

2.学校按照各学院参评年级符合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总数70%的比例分配该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额;

3.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分配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确定各学科获奖名额。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任成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及保存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三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院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2名)、研究生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2名)任委员,设秘书一名(可兼任),评审委员会由7—13人组成(人数为奇数),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需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校长、主管校领导、相关学科专家和博士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专家组共同评定。

第十五条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将评审细则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以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副院长)为组长的材料审核领导小组,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材料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参评研究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进行综合排序。评审结果要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研究生的排序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获奖研究生进行终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学业奖学金评分为百分制。学院评审细则要本着激发学习热情、激励科技创新、鼓励社会服务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博士研究生根据学业成绩和学术成果,由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专家组制定评审细则。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重点考察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研究方向领域的学术成果。

2.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参与社会工作及各类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所占分值为10%;

3.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导师推荐意见等方面评分,所占分值为90%。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为学业成绩、导师意见等综合评分占60%,学术成果占30%,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为学业成绩、导师意见等综合评分占20%,学术成果占70%;

4.学业奖学金评审要突出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优势,在制定评审细则时要加大高水平学术成果所占比重,对学术方面有特殊优异表现的研究生,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破格获得高额学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工业大学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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