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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评送评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4〕246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送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送评管理办法》经2014年6月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大 学

                          2014年7月8日

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送评管理办法

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其所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的总结。为不断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与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位申请要求

1.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且学位论文须符合《重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标准》。

2.培养环节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完成其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环节,达到《重庆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3.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且应达到《重庆大学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二、学位论文双盲送审办法

1.学位论文送评要求

我校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双盲送审制度。双盲送审是指提交评议的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同时隐去送审专家相关信息,并由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双盲送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不同而发生的不公正评阅,参加双盲送审的学位论文作者可以提交不超过5位要求回避的专家名单。学位论文送评一般不得晚于答辩前二个月,全日制博士生一般送3位具有本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外单位教授级专家评阅;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论文送5位外单位教授级专家评阅。评阅合格后方能组织答辩。经审批确定的涉密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送评。

2.学位论文评阅人的选择

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人的聘请注重权威性和广泛性,一般选择“985”高校或学科排名前10%的高校同行专家,同时兼顾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专家。对送审博士学位论文有过实质性指导的专家不应聘为该论文评阅人。评阅专家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且为市外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只能聘1人作评阅人。

3.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送达

在论文评阅过程中,评阅人的姓名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密封传递,直接返回校学位办,由学位办编号分离专家信息和记录评阅成绩。待评阅意见书全部回收且无异议后,论文评阅申请者到学位办或学院领取隐去专家信息的评阅意见书,完成后续相关环节。专家评阅意见中对论文提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位论文免盲评送审条件

为鼓励博士生多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在符合学校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关规定基础上,凡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免校学位办双盲送审,由学院送审。

1.凡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过1篇论文者;

2.申请理学学科门类的博士学位,达到规定标准且在“SCI一区”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者;

3.申请工学学科门类的博士学位,达到规定标准且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者;

4.申请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和建筑类(建筑学、城乡规划学和风景园林学)一级学科的博士学位,达到规定标准且在学校指定“权威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

5.申请博士学位者,达到相应门类规定标准且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持证人)或获得省部级一等科研成果奖励(持证人,排名前五位)或省部级二等科研成果奖励(持证人,排名前三位),所获得科研成果奖励的第一署名单位为重庆大学且属博士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成果。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按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以及是否同意答辩等分别给出。

1.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

当有两位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本次申请无效。若有一位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应根据异议的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导师审定给出同意复评的意见后,由校学位办送原评阅专家复评。复评通过后,可以申请答辩;如复评仍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评阅意见对应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时,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评阅意见对应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时,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

2.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时

(1)评阅意见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导师审定后即可答辩。

(2)评阅意见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导师审定后由校学位办送原专家复评或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另外指定三位专家复评,如复评仍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3)评阅意见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按评阅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导师审定后由校学位办送原评阅专家复评。如复评仍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1个月。

3.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时

评阅意见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及以上,导师审定后即可答辩。

4.以上各条款中的修改论文时间以校学位办收到评阅专家意见开始计算。

5.评阅专家意见只有一位持否定意见时,若论文作者认为涉及学术争议,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相关学科三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就是否属于学术争议给出书面意见。确属学术争议,由校学位办另送一位专家盲评。

五、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盲评办法》(重大校〔2007〕314号)同时废止。具体问题由校学位办解释。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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