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预备国家级(或相同性质)培训班考核学员。
2、补测事宜
未按要求参加或未通过体能测试的裁判员,中国足协可在不少于4周后择期组织1次补测。参加补测并通过的裁判员,获得全国U系列比赛执裁资格。仍未通过者,须重新参加以后年份的预备国家级(或相同性质)培训班,以获得相应执裁资格。
(四)阶段性测试
旨在督促裁判员采用正确的、全面的方法进行体能练习,在全年保持良好的体能状态。可适用于各级各类裁判员,在各级各类赛区或培训活动中进行,不作为执裁资格考核标准。
测试形式可采取《国际足联裁判体能测试方法》中认可的各类可选测试形式。组织测试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保护和医疗措施。
三、测试标准
(一)中超、中甲、中乙联赛裁判员及女子成年赛事裁判员。
1、测试形式:《国际足联裁判体能测试方法》——裁判员体能测试(反复冲刺能力测试和间歇跑测试)。
2、测试标准:男子国际级及最高级别联赛裁判员标准、女子国际级及最高级别联赛裁判员标准。
(二)中超、中甲、中乙联赛助理裁判员及女子成年赛事助理裁判员。
1、测试形式:《国际足联裁判体能测试方法》——助理裁判员体能测试(变向能力测试、反复冲刺能力测试和间歇跑测试)。
2、测试标准:男子国际级及最高级别联赛助理裁判员标准、女子国际级及最高级别联赛助理裁判员标准。
(三)男子、女子预备国家级裁判学员考核。
1、测试形式:《国际足联裁判体能测试方法》——裁判员体能测试(反复冲刺能力测试和间歇跑测试)。
2、测试标准:男子第二级别裁判员标准、女子第二级别裁判员标准。
(四)五人制足球和沙滩足球裁判员。
1、测试形式:《国际足联裁判体能测试方法》——五人制足球和沙滩足球裁判员体能测试(速度测试、变向能力测试和助理裁判员间歇耐力测试)。
2、测试标准:五人制和沙滩足球国际级及最高级别联赛裁判员标准。
(五)其他测试标准另行制定。
以上所有测试,从开始测试前至全部测试活动结束后,体测现场必须有设备齐全(必须包含生命急救设备)的救护车和有资质的医务人员,否则不允许进行体测活动。
四、测试组织
体能测试必须由主办协会指定或认可的体能讲师组织。测试必须在主办协会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五、安全准则
体能测试的主办协会或讲师基于参加测试人员个人健康原因、救护车及医务保障情况、气候环境因素等综合考量,认定按既定方案进行体能测试将对参加测试人员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或隐患,经请示主办协会批准,可以取消、暂停、延迟全部体能测试工作,或者暂停、延迟任何参加测试人员的体能测试。
六、其他
本办法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