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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教计发〔2004〕98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收费行为,做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根据《贵州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黔教高发[2001]41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收费标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学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黔价经[2000]254号),同类专业最低标准执行。

二、高等教育社会助学机构,须经过贵州省教育厅年检合格认可后方可进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未经年检认可办学资质的单位,不得进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也不得执行此收费标准。

三、高等教育社会助学收费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收到文后,收费单位请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须及时存入财政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学校级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黔价经[2000]254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省属高等院校、各成人高等院校:现将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黔府函〔2000〕51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

黔府函〔2000〕518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报来《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请示》(黔价呈〔2000〕2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

(一)调整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全脱产学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

1.一般文史类:本科1800-2000 元,专科1600-1800元;

2.财经类:本科2000-2500元,专科1800-2200元;

3.理科:本科2000--2500元,专科1800-2200元;

4.工科:本科2500-3000元,专科(含高职)2200-2500元;

5.医、药类本科3000--3500元,专科2500--3000元;下限至2000元。

(二)调整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

1.文史类:本科900-1000元,专科800-900元;

2.财经类:本科1000-1250元,专科900-1100元;

3.理科:本科1000--1250元,专科900-1100元;

4.工科:本科1250--1500元,专科1100-1250元;

5.医、药类:本科1500-1750元,专科1250--1500元;

6.体育、艺术类:本(专)科:1500--2000元。

(三)调整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夜大(业余)学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

    1.文史类:本科1200--1400元,专科1100-1250元;

2.财经类:本科1400-1750元,专科1200-1550元;

3.理科:本科1400-1750元,专科1200--1550元;

4.工科:本科1700-2100元,专科1500-1750元;

5.医、药类:本科2100-2450 元,专科 1700--2100 元;

6.体育、艺术类:本(专)科2100--2800元。

(四)调整后的广播电视大学学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

1.文史类:本科1400--1600元,专科1100-1500元;

2.财经类:本科1600-2000元,专科1300-1750元;

3.理科:本科1600-2000元,专科1300-1750元;4.工科:本科1600-2400元,专科(含高职)1600---2000元;

5.医、药类:本科2100-2500元,专科1800-2400元;

6.体育、艺术类:本科2400-3200元,专科2200-3200 元,体育专业可下限至2000元。

电大本科开放教育试点收费标准另行审批。

二、新的学费标准均含录取费、实验费、实习费、上机费等,住校生按规定收取住宿费。此外,各校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招收省外学生收费标准可在相应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 20%。

四、各地、州、市师范专科学校师范类及贵阳市职工大学学费标准下限不受以上规定限制,由学校提出具体学费标准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准执行。

五、成人高等教育学费属国家政策性收费,按照国家关 于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学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学校校级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补充成人高等教育公用经费不足和改善办学条件,不能用于教职工福利,也不能因为调整学费标准而提高现行教师超课时补贴标准。学校必须到省、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六、以上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校在规定范围内自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对"热门专业”要求超出所属类、科收费标准收取学费的,必须由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七、个别学校执行上述学费标准有困难要求下调的,可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调整。

八、此标准自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2000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不得跨学年预收。执行当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二000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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