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了20余年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将迎来巨变。
3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起草《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测试实施细则》”),全文共六章五十三条。重点从测试分类、测试目的、报考条件、成绩管理模式、测试纪律等多方面进行细化。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调整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据悉,为落实《证券法》等规定,规范开展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工作,中证协研究起草了《水平测试细则》。
据了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20余年,为证券行业遴选从业人员把住了“入门关”,约有100余万人进入证券行业从事证券业务。同时也有大批公众通过参加考试,学习掌握了证券法律和基础知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为培育资本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方式已改变,通过考试不再是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必须条件,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考试管理制度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亟需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水平测试细则》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明确测试分为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两类。
其中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包括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和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测试科目方面,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中,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两大基础科目,即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包括:投资银行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等。
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中,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科目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则包括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等。
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考察目的的调整也是《测试实施细则》中一大看点,调整前考察的主要标准是从业人员的相关基础知识,调整后则更注重其专业能力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由此进一步丰富了从业人员能力水平的评价方式。
协会指出,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相应的《测试实施细则》将测试目的调整为以考核从业人员的相关基础知识为主,转向综合考察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是否符合行业和对应岗位要求,规定了测试成绩是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证券业务的专业能力的参考。
测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满足条件可以免试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业务(产品)创新丰富,从业人员需要及时了解掌握新规则、新业务、新产品,才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财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为引导公众理性“考证”,《测试实施细则》综合过往参考人员从业情况和证券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借鉴其他水平评价类考试,调整了报名条件和成绩管理制度,设置成绩有效期。
具体来看,在报名条件方面,《测试实施细则》强调,报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人员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是已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聘用的人员。这也意味着在校生报名或将受到限制。
成绩管理制度方面,《测试实施细则》也作了更具体的安排。
首先是对达标标准的界定。《测试实施细则》规定,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是指“参考科目试卷正确率达到60%以上”。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成绩达到基本要求,须一年内“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目测试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
其次是成绩有效期的划定。《测试实施细则》规定,测试成绩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般水平评价测试成绩的有效期为自“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项基础科目中,最后一科达到基本要求之日起算。测试成绩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作为登记时相应专业能力水平的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绩有效期内登记为从业人员的,相关测试成绩在执业期间持续有效;从业人员离职等注销登记的,相关测试成绩有效期为注销登记之日起一年。
同时,为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管理,《测试实施细则》还给予了已通过考试的人员5年过渡期(以此成绩登记为从业人员且正在执业的除外),为有意愿进入证券行业的老考生保留了一定的准备时间。同时,2015年改革前相关科目成绩的衔接安排,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科目成绩衔接安排》认定。
根据近年来发现的考试违规情形及新特点,《测试实施细则》分类细化了违规责任,力求处理更加准确、合理。
具体来看,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将处理类别调整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类,并相应采取取消当场成绩、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测试等处理措施。对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形,给予取消当次全部成绩且禁考5年。同时强调,上述违规信息将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测试实施细则》同时明确测试违规情形从原来的17种增加至21种,新增被判定测试成绩异常,且未按要求重新参加测试的情形为“轻微违规”;新增在测试过程中查阅有关纸质材料的情形为“一般违规”;新增故意损毁、破坏测试设备,以及考生在测试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两种情形为“严重违规”。
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作出具体规范。
《管理办法》表示,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
更为引人关注的是,《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部分满足相应条件的人员可免试。
根据《管理办法》,具备10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者,可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
编辑|段炼杜恒峰
校对|卢祥勇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财联社、券商中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