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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教育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的要求,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我委制订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进一步发挥自学考试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特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终身学习需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保证质量为核心,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专业和课程改革,加强与其它教育形式的沟通、衔接,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科学发展,为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和人力资源强国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以促进人的发展和成才为出发点,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为宗旨,以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为目的,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合理把握人才培养标准,为学习者提供切合实际需要的服务。

2、创新理念。以终身教育、开放教育理念为指导,发挥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灵活、学习形式多样、宽进严出的制度优势,依托各类优质教育资源,探索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建设,努力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

3、突出重点。以专科层次专业和课程改革为重点,兼顾本科层次,以部分职业性较强的专业调整为突破口,逐步形成以职业型、应用型为主的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体系。

4、保证质量。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以科学质量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推进改革与规范管理的关系、发展规模和保证质量的关系、自学考试专业课程设置与高等学校专业课程设置的关系,始终坚持把教育质量放在第一位,科学制定标准,准确把握标准,确保自学考试人才培养质量。

5、稳步推进。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明确责任、分步实施。在全国考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省级考委、各级考试机构、主考学校的积极性,合力推进专业和课程改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改革措施,明确改革重点和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改革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多元化、多层次的人才观为指导,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满足个人多样化学习需要的专业体系;基本形成以专业核心课程为主体内容、符合新时期人才培养要求的课程体系;使得自学考试更加体现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需要。

建立自学考试与其它教育形式相互沟通和衔接、课程和学分互认的机制和标准,建设自学考试国家课程学分库,为构建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制度和终身学习“立交桥”奠定基础。

二、专业和课程改革主要内容

1、调整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多层次人才的需求,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自学考试要主动面向职业、面向农村、面向社区,培养目标从以培养学科型人才为主调整为以培养应用型、职业型人才为主,同时兼顾社会文化教育的需要。

2、加强专业管理。规范专业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加强专业宏观调控,继续推进专业公告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专业设置可行性、必要性的论证,确保专业考试计划的科学、规范,提高专业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增进专业管理信息透明度。

3、改革课程设置体系。根据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将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设置由原来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调整为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选考课三部分。逐步建立起以专业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应用型、职业型课程体系。对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调整和修订。

4、加强全国统一命题课程管理。为确保自学考试教育质量,体现国家考试权威性,各专业考试计划中设置的全国统一命题课程门数,本科层次一般不少于总课程门数的60%,专科层次原则上不少于总课程门数的50%;全国统一命题课程主要设置在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中。对全国统一命题课程布局进行调整,适应面广、理论性强的课程为统一命题课程,实践性强、地方特色浓的课程为省级命题课程。

5、加大选考课程比例。引导考生拓宽知识领域、提高综合素质,加大专业考试计划中选考课程比重,比例可提高到专业总学分数的30%,考生可从本省开考的同层次课程中选择。

6、强化实践能力培养。重点培养考生职业素养和实践技能,理论以必须、够用为度,加大专业考试计划中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学分比重,在专业核心课和选考课中均可设置含有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课程;应用性专业中部分实践要求高的课程可以增设实践性环节考核,理论与实践的计分比例为7:3。实践性环节考核方式可以采取论文、设计、报告、实验、实习等多种形式。与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合作,设立一批实验实习基地,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所获得的职业技能培养、考核成绩,可折算成相应的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学分。

7、积极面向社区教育。为满足社区全体成员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提升自我素质的需要,自学考试应主动与社区教育开展合作,开设一批服务社区建设和发展需要的专业,为社区教育发展提供国家考试服务。

8、积极推进“双证书”教育的改革。加强与部门、行业的合作,为行业系统或岗位群体积极开设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并以证书考试项目为基础,设置、衔接相应的学历教育专业,证书考试课程为专业核心课。自学考试已开设的学历教育专业也可认可权威性高、影响面大的证书考试课程。

9、大力推进专科层次专业改革。充分发挥省级考办、主考学校积极性,经全国考办审批,可开设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新兴行业、企业、岗位需要的专科层次专业;课程设置可贴近岗位需要,重点提高考生的职业能力与岗位技能;专业考试计划中实践性环节考核可占总学分的40% 。

10、稳步发展本科专业。坚持大力发展本科,重点是积极开设独立本科段专业,主动服务于专科毕业生接受继续教育、进行终身学习的需要;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科层次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专业考试计划中实践性环节考核可占总学分的30%。

11、积极开展“二学历”教育。鼓励其他高等教育形式(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学有余力的学习者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自学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获得第二学历;凡相同层次专业中与自学考试课程名称、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按规定可以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但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50%。

12、建立自学考试国家课程学分库,积极推进与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学分互认。依托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体系,制订课程建设规范,遴选和打造一批有质量、有特色的国家考试课程,为建立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实现各种继续教育形式之间学习成果互认奠定基础。

三、实施方案

(一)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统筹协调,分工合作。

(二)明确职责。全国考办负责全面实施工作,重点是现行全国统一专业考试计划的调整、大纲教材的修订、新专业的开设和制定有关专业管理办法,以及推进学分银行的建设;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要求,负责调整或论证相关的专业考试计划,修订或编写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各省考办负责全国统一专业考试计划的过渡实施,并负责本省专业的调整,探索有地方特色的新专业,确定当地开展“二学历”和推进本科教育的政策,以及制订学分互认的实施细则;各级考试机构负责落实相关工作,并做好宣传,确保考生顺利报考;主考学校参与相应工作。

(三)实施步骤

1、全国统一考试计划专业的调整。目前,全国统一专业考试计划为147个,在3年内完成63个专业调整的组织工作,停考13个专业,下放22个专业,49个专业暂不调整。4个省拟专业调整为全国统一专业考试计划。调整后为116个专业。

2、统一命题课程的布局调整。根据专业调整情况以及工作需要,对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布局进行梳理,由命题中心提出调整方案。

3、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的修订。由全国考委专业委员会和全国考办相关部门共同论证,提出修订计划,3年内初步计划完成300门课程的大纲和教材的修订。

4、省拟专业考试计划的开设和调整。按照本方案精神,各省组织专家对省拟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论证,必要时对课程体系进行调整,并报全国考办审核批准。3年内完成梳理、论证和调整工作。专业点2个以上的专业,由全国考办统筹协调专业的调整工作。

5、国家课程学分库建设。2012年完成“国家课程学分库建设方案”的制定,2013年建成国家课程学分库。

6、建立继续教育学分互认机制。2011年完成调研,2012年论证、制定学分互认的办法,开发学分互认管理系统,2013年部署落实。

(四)保障措施

各级考试机构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列为工作重点;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和主考学校的作用;要确定专门部门负责改革工作,保证经费投入;要进行广泛宣传,为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的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以人为本,确保考生的切身利益;要制订完善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积极、稳妥、顺利进行。

(五)检查评估

2014年底前基本实现改革目标。2015年起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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